海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2011年修正本)制定机关: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1.11.24施行日期: 1985.07.20题注 ...
海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2011年修正本)制定机关: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1.11.24 施行日期: 1985.07.20 题 注 : (1985年7月20日青海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青海省部分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和修改有关条例的决定》修正) 全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结婚的男女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和领取结婚证。 第三条实行婚姻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宗教不得干涉婚姻家庭。 第四条离婚应按照婚姻法第四章规定办理,任何人不得代替他人办理离婚手续和领取离婚证。任何一方以口头或文字方式通知对方离婚的,或者在离婚后强迫对方继续保持婚姻关系的,均无法律效力。 第五条本变通规定适用于本州内各少数民族群众。少数民族中的国家职工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违反本《变通规定》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章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本变通规定自报请青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