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沿海小船登记办法》第十九、二十条规定的批复 制定机关: 广东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2.01.27施行日期: 1992.01.27题注: (1992年1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沿海小船登记办法》第十九、二十条规定的批复制定机关: 广东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2.01.27 施行日期: 1992.01.27 题 注 : (1992年1月2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粤府函〔1992〕18号批复)(编者注:该件已被1998年4月1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粤府办〔1998〕19号发布的《关于废止〈关于加强珍贵稀有动植物自然资源保护管理的布告〉等76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废止) 全文 省交通厅: 粤交法〔1991〕797号请示收悉。同意把《广东省沿海小船登记办法》第十九、二十条合并为一条,修改为:“船舶所有人违反本办法的,由船舶登记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监督管理处罚规定(试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