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隆回族自治县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2011年修正本)制定机关: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1.11.24施行日期: 2011.11.24 ...
化隆回族自治县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2011年修正本)制定机关: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1.11.24 施行日期: 2011.11.24 题 注 : (1981年8月14日青海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青海省部分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和修改有关条例的决定》修正) 全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鼓励、保护晚婚和计划生育。 第三条结婚、离婚必须办理国家法定手续,禁止任何一方用口头或文字通知对方离婚。 第四条坚持婚姻自由,禁止强迫婚姻和买卖婚姻。 第五条禁止利用宗教干预婚姻,不准以宗教仪式代替法定的结婚登记。 第六条本规定只适用于本自治县的各少数民族群众,少数民族中的国家干部和职工按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规定报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