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制定机关: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0.11.25施行日期: 2010.11.25题注: (2010年8月27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制定机关: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0.11.25 施行日期: 2010.11.25 题 注 : (2010年8月27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2010年11月25日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下列法规进行修改: 一、对下列法规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 1.将《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修改为:“公有房屋需要拆除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建设单位应当持《房屋所有权证》和有关批准文件,到房产管理部门、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拆除。” 2.删除《郑州市旅游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二、对下列法规中与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不一致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对下列法规中关于“征用”的规定作出修改 1.将《郑州市确定土地权属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八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2.将《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二)对下列法规中关于行政许可的规定作出修改 1.删除《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2.删除《郑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3.将《郑州市旅游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开办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审批权限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对下列法规中关于行政复议的规定作出修改 1.删除《郑州市确定土地权属条例》第五十六条 2.删除《郑州市集会游行示威规定》第三十五条 3.删除《郑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4.删除《郑州市儿童计划免疫条例》第三十一条 5.将《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第十五条中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四)将下列法规中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1.《郑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2.《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第十三条 3.《郑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三十九条 4.《郑州市集会游行示威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5.《郑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五)将下列法规中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郑州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一条 (六)对下列法规中与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不一致的规定作出修改 1.将《郑州市旅游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旅行社在本市设立分社的,应自设立登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将《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三项中的“城市蔬菜生产基地”修改为“蔬菜生产基地” 3.将《郑州市儿童计划免疫条例》第十五条修改为:“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由政府承担疫苗费用。”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对有争议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接种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删除第二十三条“处理费用从当地卫生事业费中支付。造成接种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内容 三、对下列法规中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作出修改 删除《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 四、对下列地方性法规之间不协调的规定作出修改 1.将《郑州市市区滨河公园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七项中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修改为“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 2.将《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的“第十八条”修改为“第十八条第一款” 五、对下列法规关于管理部门的规定作出修改 1.将《郑州市市区滨河公园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的“滨河公园管理机构”修改为“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2.将《郑州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款、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中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饲料行政主管部门” 删除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市饲料管理机构根据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本市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