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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地方税务发票管理机构行政执法事项的规定

2023-8-4 17:03| 发布者: peterll| 查看: 269| 评论: 0

摘要: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地方税务发票管理机构行政执法事项的规定制定机关: 本溪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已修改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9.05.01施行日期: 2009.06.01题注: (2009年5月1日本溪市人民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地方税务发票管理机构行政执法事项的规定

制定机关: 本溪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9.05.01

施行日期: 2009.06.01

题     注 : (2009年5月1日本溪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9年5月1日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公布 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2012年3月13日本溪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3月16日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的《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地方税务发票管理机构行政执法事项的规定(2012年修正本)》)

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规范用票行为,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溪市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委托本溪市地方税务发票管理机构对地税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保管、缴销、发售、监督管理等实施行政执法。

第三条市地方税务发票管理机构在发票管理中有权以本溪市地方税务机关名义对下列事项实施行政检查、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有关物品的处理:

(一)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

(二)调出发票查验;

(三)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四)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

本溪市地方税务发票管理机构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第四条本溪市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对本溪市地方税务发票管理机构实施的有关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有关行政执法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本溪市地方税务发票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实施行政执法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

第五条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本溪市地方税务发票管理机构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六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本溪市地方税务发票管理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本溪市地税发票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本规定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