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行政赔偿程序规定》等7件规章的决定制定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5.12.24施行日期: 2015.12.24题注: (浙江省人民政府第5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行政赔偿程序规定》等7件规章的决定制定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5.12.24 施行日期: 2015.12.24 题 注 : (浙江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5年12月2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规章予以废止: 一、《浙江省行政赔偿程序规定》(1996年9月1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4号公布) 二、《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1996年9月1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公布,2005年11月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修正) 三、《浙江省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1999年2月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公布) 四、《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管理办法》(1999年2月1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公市) 五、《浙江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2000年11月1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公市,2005年11月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修正) 六、《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12月2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公布) 七、《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4月1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59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