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建议征集和奖励办法制定机关: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6.05.08 施行日期: 1996.05.08 题 注 : (1996年5月8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9年2月26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9年2月27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公布 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的《哈尔滨市人民建议征集办理奖励办法》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鼓励人民群众参政议政,发挥人民群众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建议的征集和奖励,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民建议,是指本市和外地公民(以下称建议人)对本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提出的建议。 第四条本办法由市信访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访办)组织实施。 第五条人民建议主要包括下列范围: (一)对经济发展提出的建议; (二)对社会事业发展提出的建议; (三)其他方面的建议。 第六条建议人可以随时向市信访办提出建议,市信访办也可以拟定并公布人民建议征集题目,公开组织征集。 第七条建议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其他方式提出人民建议。 书面提出的人民建议,应当载明建议题目、建议事项及理由,建议人姓名及联系地址等内容。 第八条市信访办收到人民建议,应当及时筛选整理,报送市人民政府或直接转送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研究办理。 第九条人民建议承办部门应当自收到交办或转办的人民建议之日起90日内将办理意见报市信访办,由市信访办答复建议人。 第十条人民建议被采纳后,受益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向市信访办报送人民建议被采纳后对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产生的效果情况。 第十一条根据人民建议对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所起的作用和产生的效益,按下列规定予以一次性奖励: (一)一等奖,颁发奖励证书,奖金1000元; (二)二等奖,颁发奖励证书,奖金500元; (三)三等奖,颁发奖励证书和纪念品。 对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起特殊作用的,给予特别奖,颁发奖励证书,奖金根据效益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对人民建议每年表彰奖励一次。 第十三条设立人民建议奖励基金。奖励基金采取市财政拨款和受益单位赞助等方式筹集,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奖励基金的增值部分,用于对人民建议的奖励。 第十四条市信访办根据承办单位主管部门报送的效果情况,提出受奖人员名单,填写《人民建议奖励申报表》,提请有关专家组成的评审小组评定,并将评定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对获奖的人民建议,其奖金直接发给获奖者。 第十六条港、澳、台同胞,华侨对本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提出建议的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