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节约能源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批复制定机关: 广东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1.07.29施行日期: 1991.08.01题注: (1991年7月29日广东省人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节约能源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批复制定机关: 广东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1.07.29 施行日期: 1991.08.01 题 注 : (1991年7月2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粤府函〔1991〕203号发布 自1991年8月1日起施行)(编者注:本办法已被1998年4月1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粤府办〔1998〕19号发布的《关于废止〈关于加强珍贵稀有动植物自然资源保护管理的布告〉等76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废止) 全文 省经济委员会: 粤经节〔1991〕399号请示收悉。省人民政府同意对《广东省节约能源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如文),由你们下达,从1991年8月1日起执行。 一、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对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的,处以3000元罚款并限期停产,逾期不停产的,处以5000元罚款并停供能源、吊销营业执照;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处以2000元罚款。 二、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对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擅自扩大锅炉容量的,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经测试,其用热设备用热合理,且生产上确需扩大锅炉容量的,处以2000元罚款并限期补办锅炉扩容手续; (二)用热不合理,不适当扩大锅炉容量的,处以5000元罚款并限期改正。 三、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对违反第十七、十九、二十一、二十三条规定的,处以所浪费能源价值2倍的罚款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倍罚款;浪费能源特别严重,屡教不改的,处以4倍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