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制定机关: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0.11.25施行日期: 2010.11.25题注: (2010年8月27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制定机关: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0.11.25 施行日期: 2010.11.25 题 注 : (2010年8月27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2010年11月25日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法规: 一、郑州市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条例(1995年10月27日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4月2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二、郑州市劳动监督检查条例(1995年10月27日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5月20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三、郑州企业业集体合同条例(1997年6月25日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四、郑州市劳动教养人员所外就医所外执行条例(1997年3月13日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8年5月22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