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户外灯饰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9.12.27施行日期: 1999.12.27题注: 市政府令第70号,1999年12月27日施行。根据2004 ...
贵阳市城市户外灯饰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9.12.27 施行日期: 1999.12.27 题 注 : 市政府令第70号,1999年12月27日施行。根据2004年7月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3年2月25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18年11月5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改,根据2019年6月2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改。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户外灯饰的有序设置和规范化管理,美化市容市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云岩区、南明区干道两侧及其他商业地段和景点户外灯饰的设置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户外灯饰是指纳入城市户外灯饰规划和管理的下列灯光设施: (一)城市干道、桥梁、广场、公园和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灯光; (二)各种户外商业广告和公益性广告灯光; (三)建(构)筑物外体设置的轮廓灯、投射灯、霓虹灯等装饰灯光; (四)干道沿街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设置的单位名称、牌匾、字号、橱窗等户外灯光。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城市户外灯饰设置和管理,并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城市户外灯饰管理工作。 南明区、云岩区、观山湖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和要求,负责城市户外灯饰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电力、公安、园林绿化、应急以及城市户外灯饰设置单位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城市户外灯饰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城市户外灯饰设置规划,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编制城市户外灯饰设置规划,应当充分听取所在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城市户外灯饰设置和管理单位的意见。 第六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城市户外灯饰设置规划的具体要求,按照下列规定设置户外灯饰: (一)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公园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户外灯饰,由其相关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设置; (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配合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广告制作者按照要求设置; (三)其他户外灯饰,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城市户外灯饰设置任务书和核准的位置、形式、期限设置。 第七条拟建和正在建设中的大、中型公共建筑、商业楼的户外灯饰设施,必须与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第八条设置城市户外灯饰,应当做到美观、整洁、牢固、安全,不得妨碍交通和消防通道,不得影响城市公用设施功能。 政府鼓励城市户外灯饰设计、制作单位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和新工艺。 第九条凡安装夜景灯光照明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设置防火、防漏电等安全设施。 第十条道路、桥梁、广场、公共场所的照明设施,应当改进完善,逐步提高照明设施对道路、桥梁、广场、公共场所的夜景装饰效果。 第十一条对城市户外灯饰设置和使用实行以下优惠: (一)需要占用城市道路进行施工的,经审查同意后,可免交占道费;需要临时挖掘道路的,可优先办理破路手续; (二)办理有关广告审批手续,可以减免有关费用; (三)供电部门保障电力供应,收费标准按省电力部门《关于配合贵阳市在市中心实施“亮丽工程”的通知》中有关优惠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按照规划要求设置的城市户外灯饰应当保持设施完好和功能良好,由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十三条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公共场所、花坛、绿地、园林小品、公共建筑物等户外灯饰在法定节假日必须与路灯同步开启,至22时30分后方可关闭。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灯光管理,按照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对不按本办法规定设置、使用城市户外灯饰的单位和个人,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其他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户外灯饰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