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安徽省录音录像制品和录像设备管理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制定机关: 安徽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0.12.02施行日期: 2010.12.02题注: (20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安徽省录音录像制品和录像设备管理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制定机关: 安徽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0.12.02 施行日期: 2010.12.02 题 注 : (2010年11月1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2月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现决定废止《安徽省录音录像制品和录像设备管理暂行规定》等14件省政府规章: 一、《安徽省录音录像制品和录像设备管理暂行规定》(1985年1月21日皖政[1985]4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 二、《安徽省城镇私有房屋管理实施办法》(1986年6月13日皖政[1986]45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 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的若干具体规定》(1987年9月24日皖政[1987]69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 四、《安徽省市场登记管理办法》(1994年11月29日皖政[1994]78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 五、《关于整顿长江采砂秩序确保防洪航运过江电缆安全的决定》(1995年1月17日皖政[1995]4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 六、《安徽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1995年3月2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根据2004年8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 七、《安徽省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暂行办法》(1995年6月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发布); 八、《安徽省经济合同管理若干规定》(1995年12月17日皖政[1995]67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 九、《安徽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办法》(1995年1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69号发布); 十、《安徽省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1996年7月1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73号发布); 十一、《安徽省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12月2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发布); 十二、《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1998年5月2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发布); 十三、《安徽省行政审批监督管理规定》(2002年12月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发布); 十四、《安徽省预征社会抚养费办法》(2005年1月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