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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2009年修正本)

安徽 发布于 2023-8-23 20:46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2009年修正本)制定机关: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已修改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9.06.20施行日期: 2009.07.01题注: (1993年9月14日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2009年修正本)

制定机关: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9.06.20

施行日期: 2009.07.01

题     注 : (1993年9月14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9年6月20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2009年6月20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公布 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编者注:修改内容见2014年7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4年7月21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八号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2014年修正本)》)

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度建设,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省人大常委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自觉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熟悉宪法、法律和法规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人大工作的有关程序,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切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认真做好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其他社会活动应当服从常务委员会工作需要。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不得请假。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持工作的副主任书面请假。会议期间,临时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全体会议、联组会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秘书长请假;不能参加分组会议的,应当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每次出席会议情况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每年年终将当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统计汇总,采取适当的方式通报。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就会议有关议题做好审议准备。

第八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的各种会议上,应当遵守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认真进行审议,提高审议质量。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分组会议上,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发表意见。

第九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第十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外出从事其他工作或者社会活动,超过一个月的,应当电话或者函告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常务委员会工作需要,单独外出视察或者调查研究时,应当事前向主持工作的常务委员会副主任或者秘书长报告。

第十二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常务委员会的视察活动和执法检查。视察和检查应当深入实际,注重实效。在视察和检查中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所需工作人员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或者有关工作机构统一安排。

第十三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密切联系省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听取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向常务委员会反映情况。

第十四条担任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职务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的工作规则和制度,积极从事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的工作和活动。

第十五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廉洁自律的规定,保持清正廉洁,发扬艰苦朴素的优良作风;参加视察和调查研究时,应当轻车简从。

第十六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守则的,应当向主任会议作出检查。

第十七条本守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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