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  制定机关: 福州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9.01.15施行日期: 1999.01.15题注: (1999年1月15日福州市人 ...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制定机关: 福州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9.01.15 施行日期: 1999.01.15 题 注 : (1999年1月15日福州市人民政府文件榕政综〔1999〕8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培育、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就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招标发包工程的范围、方式 (一)招标工程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政府投资的(包括政府参股投资和政府提供保证的使用外国贷款进行转贷的投资),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及其参股投资的,以及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参股的股份制企业投资的,造价在1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都必须实行招标发包。但私人投资、外商独资和施工企业自建的建筑工程,以及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除外。 拟新建的工程与原招标在建工程毗邻,因场地窄小不宜两家施工队伍同时施工的,允许由原中标单位按原招标工程的同等条件续标承建(但房地产成片开发项目除外)。 (二)招标方式 1、下列工程必须公开招标: (1)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工程; (2)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控股投资的工程; (3)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投资的工程。 2、下列工程既可以公开招标也可以邀请招标: (1)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的工程; (2)政府、国有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参股投资的工程; (3)政府、国有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参股的股份制企业投资的工程; (4)中外合资、合作的工程。 3、下列工程可以采用议标方式: (1)专利权保护的工程; (2)只有少量潜在投标单位可供选择的工程; (3)经公开或邀请招标无人报名投标的工程。 (三)利用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赠款(含华侨赠款)的工程,也应当采用招标发包方式,但贷款方或赠款方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私人投资、外商独资和施工企业自建工程、以及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其发包方式由招标单位决定。如果采用招标发包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织招标。 二、招标投标主要程序 (五)招标申请 招标单位填写“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申请表”,连同“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登记表”等有关资料报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委托中介机构代理招标的,应在招标申请时将委托代理招标协议或合同报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招标单位的招标申请经批准并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后,除遇有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不得终止招标。 (六)招标信息的发布 凡本市区(除马尾区)内实行招标发包的工程,必须在福州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发布招标信息,公开招标也可同时通过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七)资格审查 招标信息发布后,应对申请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的主要内容为:投标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项目经理情况及企业奖惩情况等。资格审查经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进行投标单位的确定。 (八)投标单位的确定 1、公开招标的工程;由招标单位在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投标单位中随机抽签选定8家以上单位参加投标。抽签按创优单位名次分区段抽选,1至10名抽3家,11至30名抽2家,31名以下抽2家,一般企业抽一家;但是,省、市重点工程的投标单位必须是建筑业骨干企业; 2、邀请招标的工程:由招标单位在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投标单位中邀请6家以上单位参加投标; 3、议标的工程:由招标单位在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投标单位中邀请2家以上单位参加议标。 (九)招标文件的编制与送审 招标单位应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和《福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编制招标文件,报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发放给投标单位。招标文件应包括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应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统一项目划分、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和统一计量单位进行编制,提供给投标单位作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中标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与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单位核对工程量清单。 (十)标底的编制与审核 标底应在投标截止日后由招标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有关计价规定进行编制,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另外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审核。开标前由编、审单位进行核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和争议裁定。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标底和审核标底三项工作应由不同的单位承担。 (十一)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由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邀请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单位、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开标后,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期限进行评标定标。 (十二)评标定标办法 评标定标办法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三、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十三)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主要的工作职能是: 1、审查招标申请,判定招标单位是否具备招标资格,招标工程是否具备招标条件,招标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2、审查招标文件,判定评标的原则、标准、方法和程序,以及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合法; 3、监督开标、评标和定标,重点是监督开标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评标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原则、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定标是否依据评标报告择优选定的中标单位进行,工程是否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 (十四)凡按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不进行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不公开招标的,招标单位所确定的承包单位一律无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筑法》第八条的规定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并依据《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市场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开工的,还可依据《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和《市场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再处以2至5万元的罚款。 (十五)按照《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凡承包单位在承接工程后,对该工程不派出项目管理班子,不进行质量、安全、进度等管理,不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无论是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给他人,还是以分包的名义将工程肢解后分别转包给他人,均属转包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和《市场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并根据不同情节分别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5至10万元罚款。 (十六)凡违反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属于违法分包:(1)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进行分包,但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2)分包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3)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其他分包须经招标单位认可;(4)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十七)招标单位应当依法把好分包认可关。对于不具备分包条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规定的,招标单位有权在签订合同或者承包单位提出分包要求时不予认可。招标单位发现承包单位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有权要求其改正,并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禁止发包方或发包代理单位肢解发包工程或向承包方指定分包单位或要求承包方垫资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违反者按照《市场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5至10万元罚款。 (十八)各县(市)要加大培育招标代理机构力度,应当实现政府监督职能与社会服务职能相分离,把原有的社会服务职能逐步转移给具备相应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等社会中介组织。 (十九)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为执法机构,其工作人员不得成为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不得直接参与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廉政建设,建立公开办事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对所属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学习,提高法制观念和政策水平,严格自律、恪尽职守、依法行政、秉公执法。 (二十)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监察等部门,形成严密的监督网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行政,对建筑市场实施综合治理,努力创造一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尽快消除滋生腐败的条件,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四、附则 (二十一)工程量较多、投资量较大的福清市和长乐市,可以从实际出发,建立能发布工程信息和集中办理有关手续的有形建筑市场;各县(市)应在招投标中逐步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 (二十二)八县(市)、马尾区的招投标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十三)95年市政府颁布的《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二十四)本规定由福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应用解释。 (二十五)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