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停施行《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制定机关: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5.12.24施行日期: 20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停施行《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制定机关: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5.12.24 施行日期: 2015.12.24 题 注 : (2015年9月29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5年12月4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2015年12月24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为了加快推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结合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实际,决定暂停施行《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规定,上述条款涉及的行政管理事项,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暂停施行期限为两年,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算。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