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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村管理区办事处暂行规定

广东 发布于 2023-8-23 21:28

广东省农村管理区办事处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广东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1.09.02施行日期: 1991.09.02题注: (1991年9月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  自发 ...

广东省农村管理区办事处暂行规定

制定机关: 广东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1.09.02

施行日期: 1991.09.02

题     注 : (1991年9月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的行政管理,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管理区办事处是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而设置的派出机构。

办事处的设置、撤销和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管理区办事处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执行如下任务: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执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决定;

(三)制定管理区的经济和发展规划,统筹各项生产建设,办好经济联社和扶持各经济合作社,保障集体经济的自主权,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支持农户发展生产;

(四)做好管理区的民政、教育、国土、治安、民兵、征粮、征兵、绿化、科技、卫生、计划生育和调解民间纠纷等工作;

(五)加强对村民的思想教育工作,开展社会主义、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引导村民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破除封建陋俗,同社会丑恶现象作斗争,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六)组织村民参政议政,向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七)保护国家和集体利益,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八)办好公益事业和福利事业;

(九)指导村民委员会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十)完成乡、镇人民政府布置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管理区办事处配备主任、副主任和一般干部5至7人,具体人数要根据管理区范围的大小、人口多少而定。

第五条管理区办事处干部实行聘任制。

办事处人员编制的确定以及正副主任的聘任和解聘,由乡、镇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一般干部的聘任和解聘,由乡、镇人民政府决定。

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通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择优聘用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开拓精神,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一定政策水平和组织能力,群众所信任的人员担任管理区办事处干部,同时注意合理的文化和年龄结构。

管理区办事处干部的任期与乡、镇人民政府任期相同,称职者可续聘,不称职者可在任期中调整或解聘。

第六条管理区办事处干部的工资实行定额补贴,具体标准由县一级政府审定。工资来源可由县、乡镇分别统筹及管理区自筹的办法解决。

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社区性保险基金,或通过向保险部门投保等办法,为管理区办事处干部办理养老保险。具体办法由各市、县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七条管理区办事处应建立如下制度:

(一)任期目标和岗位责任制。办事处对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按照乡、镇人民政府聘任期目标要求,签订责任合同。办事处干部应有合理分工,分管本辖区的各项行政管理任务,明确职责。

(二)请示汇报制度。办事处要定期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工作,重大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要定期检查办事处的工作,督促办事处干部依法管理。

(三)民主办事制度。办事处应制定公开办事制度,定期公布办事结果。凡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要充分听取群众代表意见,经集体讨论同意后,向群众公布。

(四)值班制度。办事处干部应轮流值班,每天都要有干部处理日常事务和接待群众来访。

(五)学习制度。办事处要建立正常的学习制度,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以及上级的文件,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办事处干部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六)财务管理制度。办事处应配备会计、出纳人员,严格财务管理,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纠正不合理的开支。

(七)考勤考绩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要采取领导考查同群众民主评议相结合等办法,定期考核办事处干部,接受群众的监督。

对于工作取得成绩的干部应当给予表扬奖励,对于违法、违纪人员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是管理区办事处的行政领导,办事处的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布置。

第九条对管理区办事处作出的管理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设置该管理区办事处的乡、镇人民政府管辖。

第十条对管理区办事处作出的管理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设置该管理区办事处的乡、镇人民政府应诉。

第十一条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区办事处设置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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