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榕工作的若干规定制定机关: 福州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8.09.17施行日期: 1998.09.17题注: (1998年9月17日福州市人民政府文件榕政综〔1998 ...
福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榕工作的若干规定制定机关: 福州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8.09.17 施行日期: 1998.09.17 题 注 : (1998年9月17日福州市人民政府文件榕政综〔1998〕222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为鼓励留学人员来榕工作,发挥他们在我市实施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中的积极作用,促进福州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公派或自费到国外高等院校学习,获得学士以上学位(含学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在国内已取得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在国内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合作研究半年以上的高级访问学者;其他在某些学科领域取得显著成果、为我市急需的留学人员。 第三条福州市人事局是本市综合留学人员来榕工作的主管部门,承担留学人员来榕工作的身份认定、接待、咨询、安置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留学人员来榕工作,可以长期定居,也可以短期应聘;来榕的留学人员按“双向选择”的原则选择适合自己专长的工作,可以在国家机关、全民、集体、乡 镇企事业单位、私营、股份制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工作;可以在国(境)外企业驻榕机构或我市企事业单位驻国(境)外机构工作;既可来榕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入股、项目承包,也可自办或合办民间企业、股份制企业;可以短期回国讲学、合作研究、技术难题攻关;还可以用个人或国(境)外注册公司的资金来榕投资。留学人员来榕工作,可由本人或委托国内亲友帮助联系接收单位;也可通过市人事局联系接收单位;用人单位也可自行联系在国外的留学人员。 第五条留学人员来榕定居工作的,由接收单位主管部门报市人事局办理有关手续。国家人事部或教育部分配来榕工作的留学人员,由市人事局负责接转关系或安置工作。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不受编制、增人指标、工资基金、工资总额的限制,接收单位可分别向市编委、人事局、劳动局提出申请,专项批办。 来榕工作的留学人员的配偶和子女的工作由有关部门优先安排。 第六条留学人员来榕工作,须向市人事局提交本人护照、国外学历证明、学位证书、成绩单位和有关论文的复印件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效证明。访问学者、进修人员或其他人员还须提供国内学历证明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 第七条留学人员来榕工作,如需要定居我市市区,其户粮关系可以迁入,不受城市人口机械增长指标的限制。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不含在校大中专学生,下同)和必须由本人赡养的父母申请随迁我市的,可以凭市人事局出具的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留学人员的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和必须由本人赡养的父母系农业户口的,优先办理“农转非”手续。 第八条留学人员到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经市人事部门批准,可录用为国家干部。留学人员与随其伴读的配偶来榕工作,出国前不论是办理停薪留职或辞职手续的,还是被辞退或按自动离职处理的,经单位录用并报市人事、劳动部门批准可恢复干部或者职工身份,并按有关规定计算连续工龄。其中按国家教委规定的年限在国外高等院校注册学习的时间、公派留学人员在批准期限内的国外进修时间、自费留学人员在批准停薪留职期限内的国外学习时间,可合并连续计算工龄。原在我市工作的留学人员重新安排工作时,原工作单位必须放行,不得扣留档案,也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九条留学人员来榕工作期间,凡需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可按规定程序评审任职资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留学人员来榕初次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不受职数或岗位限制;事业单位可向人事部门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专项聘任指标,企业单位可自主聘任。 第十条留学人员来榕定居工作,其住房由用人单位和本人协商从优解决。短期来榕工作的,可由单位出资租借住房。 第十一条留学人员来榕定居工作的国际旅费,由用人单位实报实销。对有随迁、随调家属的留学人员,用人单位按户发给不低于以下标准的安家费: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人员1.5万元,中级职务或硕士学位人员1万元,其他人员5千元。此外,凡获得博士、硕士学位的留学人员来我市工作后,每个月分别发给200、100元的生活津贴。 第十二条留学人员来榕进行科研和从事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的,用人单位优先提供科研经费和条件,留学人员也可向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申请科研择优资助经费和科研启动经费等。 来榕工作的留学人员,申请出国(境)学习、进修、参加国外学术会议或短期学术活动,各单位应优先予以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留学人员在榕工作期间贡献突出的,酌情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一)向国外市场成功推销了福州产品的,由收益单位按双方协议兑现奖金或按税后留利的1%至8%提取奖金。 (二)开发新产品的,收益单位可按投产获利三年内最高一年税后留利的3%至6%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对自带项目的,收益单位可按该项目投产获利三年内最高一年税后留利的10%至12%提取一次性奖金。 (四)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受益单位应根据其效益的明显程序,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四条留学人员来榕创办企业,应持有效证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审批手续,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为他们在企业登记、工商税收、进出口业务、劳动人事等方面提供优惠和便利。 第十五条留学人员来榕创办企业的高新技术项目可申请市财政提供的高科技项目贷款贴息或其他有关的扶持性基金。 第十六条留学人员来榕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免二减八”。即从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第六年至第十年征收的属地方留成部分按25%由财政返还。 第十七条留学人员来榕创办的企业,在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可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十八条放宽留学人员来榕创办企业的商务、技术人员出境限制,一年内多次出国,可简化手续,缩短审批时间。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