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2015年修正本)制定机关: 杭州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5.11.24施行日期: 2007.02.01题注: (2006年12月1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3号 ...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2015年修正本)制定机关: 杭州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5.11.24 施行日期: 2007.02.01 题 注 : (2006年12月1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3号公布根据2015年11月24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88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12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 全文 第一条为鼓励自主创新,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加快优秀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和《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杭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对优秀的科学技术成果项目以及在科技进步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设突出贡献奖和一、二、三等奖,各等奖项奖金数额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决定。奖金数额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需要调整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拟定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定突出贡献奖不超过1项,一等奖不超过5项,二等奖不超过15项,三等奖不超过60项,以上各类奖项可以缺项。 突出贡献奖从一等奖项目中评选产生,以鼓励对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成果项目。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成果,可授予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在自然科学领域的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中作出重要贡献,成果得到同行业认可的; (二)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本市实施技术开发、社会公益、国家安全、重大工程等项目中,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在管理科学、决策科学和科学普及等研究中取得突破,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的指导作用,经实践证明有显著成效的。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在申报前3年内已获得省级及省级以上科学技术成果登记证书; (二)取得发明专利权,并已实施且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三)获得国家新药证书或者通过省级及省级以上审定的农业新品种。 第八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区、县(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和科学技术协会; (二)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单位及派出机构; (三)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四)市属的高等院校、科学研究机构。 已获得省级及省级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项目,不再推荐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设立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奖委会),负责对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拟奖项目进行审定,并对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市奖委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市奖委会聘请各行业专家组成专家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与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第十条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在相关新闻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申报项目及其完成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向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异议。 第十一条经公示符合申报条件的科学技术成果项目,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分类提交行业评审组进行初步评审。 前款所称行业评审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本行业若干名专家组成。 行业评审组应当按照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定标准,以集体评议和个人评分相结合的方式对申报项目提出初步等级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申报项目经行业评审组初步评审后,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汇总并拟定授奖项目及奖励等级建议,其中突出贡献奖、一等奖拟奖项目提交专家组进行综合评审答辩,由专家组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的授奖项目、奖励等级建议及候选人主要情况应当在市科技政务网或者其他面向社会公众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 单位和个人对公示的授奖项目、奖励等级建议及候选人主要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公示期满后30日内核实完毕。由于情况复杂无法在30日内核实完毕的,有异议的授奖项目不得进入下一个评审程序。自公示期满之日起1年后核实完毕的项目,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重新推荐。 第十四条授奖项目、奖励等级建议及候选人主要情况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无误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业评审组和专家组的评审意见,拟定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项目及授奖等级,报市奖委会审定。 第十五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项目及奖励等级经市奖委会审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奖励证书、颁发奖金。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被推荐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不得被推荐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 同一人在同一年度内只能作为一个项目的完成人被推荐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 第十七条市奖委会组成人员、评审专家与申报项目的完成人有近亲属关系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申报项目的完成人不得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十八条市奖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在评审过程中知悉申报项目技术秘密的人员,应当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内容保守秘密。 第十九条获奖项目的申报单位、个人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奖励证书和奖金;情节严重的,项目完成单位和个人5年内不得被推荐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和个人。 单位和个人为他人提供虚假材料、证明,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该单位和个人3年内不得被推荐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条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专家和参与评审工作的其他人员建立信用档案,作为聘请、选用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参与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活动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评审资格,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受申报项目完成人或其推荐单位贿赂的; (二)在评审过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违反有关评审制度的; (四)有影响评审公正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1996年3月1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