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有法 首页 地方法规 地方政府 福建 查看内容

福州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 发布于 2023-8-23 22:03

福州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福州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8.08.15施行日期: 1998.08.15题注: (1998年8月15日福州市人民政府文件榕政综〔1998〕193号 ...

福州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暂行规定

制定机关: 福州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8.08.15

施行日期: 1998.08.15

题     注 : (1998年8月15日福州市人民政府文件榕政综〔1998〕193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第三条市公安局负责本市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负责本辖区租赁房屋治安的具体管理;建设、房管、劳动、计生、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公安部门管理。

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实行“谁出租、谁负责”的业主责任制度。出租人和承租人必须与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书。

第五条房屋出租实行治安许可证制度。

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证明及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单位介绍信,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治安登记手续。经公安派出所审核,符合房屋出租治安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发给《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

《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每年由发证机关进行年审。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安派出所不予核发《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

(一)出租人未能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

(二)租赁房屋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

(三)无管理能力又不委托他人管理的;

(四)违反暂住人口管理规定,被公安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五)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公安机关查封处理过的;

(六)租赁房屋用于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

第七条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应将房屋出租给有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三)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书;

(四)对租赁房屋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五)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派出所;

(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在停租后七日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手续。

第八条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承租房屋理由正当并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二)属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在三日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三)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书;

(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五)承租房屋不准用予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六)集体承租或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严禁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赌博、卖淫、嫖娼、销赃、窝赃、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条公安派出所对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社会治安管理法律法规,指导、监督房屋租赁双方依法履行治安责任;

(二)负责对租赁房屋治安安全检查,核发《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

(三)做好租赁房屋外来暂住人口登记和检查工作;

(四)指导督促居(村)委会、治保会依法履行治安责任;

(五)建立健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档案制度,做到一户一册;

(六)及时查处租赁房内的刑事治安案件,处理治安灾害事故。

第十一条居(村)委会、治保会应积极协助当地公安派出所和责任段民警加强对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建立检查、汇报制度,把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纳入创建文明安全小区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当事人违反本规定,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公安派出所违反本规定第十条,不履行治安管理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由上级公安机关对其负责人及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阅读 515·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