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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2011年修正本)

青海 发布于 2023-8-23 22:25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2011年修正本)制定机关: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1.11.24施行日期: 2011.11.24题注: ...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2011年修正本)

制定机关: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1.11.24

施行日期: 2011.11.24

题     注 : (1982年8月7日青海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青海省部分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和修改有关条例的决定》修正)

全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提倡晚婚,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结婚、离婚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手续,任何一方以口头或文字方式通知对方离婚的,一律无效。严禁利用宗教干涉婚姻。

第四条不同民族的男女通婚受法律保护,不许任何人干涉和歧视。

第五条本规定只适用于本自治县的各少数民族群众,少数民族中的国家职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本规定报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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