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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提高行政工作效能若干规定

福建 发布于 2023-8-24 00:19

福州市提高行政工作效能若干规定制定机关: 福州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8.08.20施行日期: 1998.08.20题注: (1998年8月20日福州市人民政府文件榕政综〔1998〕197号 ...

福州市提高行政工作效能若干规定

制定机关: 福州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8.08.20

施行日期: 1998.08.20

题     注 : (1998年8月20日福州市人民政府文件榕政综〔1998〕197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为改进行政机关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优化投资软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福州市各级行政机关(包括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树立公仆意识、法制意识,坚持依法、公开、公正、精简、高效的原则,切实履行好行政职能,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四条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四牌”(特殊工作部门除外)工作制:

(一)行政机关应在办公楼醒目位置悬挂指南牌,标明各处(科)室分布及主要职能情况。

(二)行政机关各处(科)室应在醒目位置悬挂职责牌,职责涉及几个处(科)室或相关单位的,要制定公开办事流程图。

(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上班时,应佩带有本人相片及单位、姓名、职务的工作牌。

(四)行政机关各处(科)室门口应悬挂去向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离开本工作岗位应在去向牌上写明去向及时间。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实行公开办事制度。行政机关应公布本单位各单项职责的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和办事要求,并汇编成册,以备索或备查,公开单项职责的具体承办人、负责人姓名。

行政管理相对人到行政机关办事时,承办人应一次性告知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办事程序和所需书面材料。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对不符合条件不能办理的,应书面告知相对人;对符合条件,但次要材料不全的,应先予受理并通知相对人补充材料。

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领导接待日制度, 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和建议,并现场处理有关问题。

第六条行政机关实行审批时限制度。凡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审批时限要求的,必须严格执行。没有规定时限的审批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在1998年10月1日前规定审批时限,并公布于众。超过时限无正当理由没有办理的,视为同意,但其请求事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的除外。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应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和健全提高行政工作效率,方便群众办事的机制,逐步实行接待和审批相分离,做到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由一个“窗口”统一接件、发件和收费,内部各个工作环节限时办结,各个工作环节都要有办结时间记录和经办人签字。

第八条福州市投资项目审批“一栋楼”的效能监察工作由市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市行政监察机关指导监督。各窗口单位及常驻工作人员在严格执行本规定的同时,还应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投资项目审批、管理过程中的具体规定。

第九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要廉洁勤政,不接受服务对象的钱物和宴请及各种消费、娱乐;对上级机关和领导的决定、命令及交办的事项在职责范围内要坚决执行、尽快办理,不能以任何借口拖延不办。要文明行政,和蔼待人,不得刁难,不得训人、骂人、打人。

第十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考勤和请销假制度。各行政机关应设立考勤员,负责每天上下班考勤工作。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考勤制度,不得迟到、早退、缺勤。上班时间不得办理私事,有事外出,应事先向上一级领导报告,并由考勤员统一登记,同时在去向牌上写明。“窗口”单位必须保证工作时间内有工作人员在岗。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出差、请假或其他原因两天以上无法上班的,要向直接行政领导汇报正在办理的事项,做好交接手续。直接行政领导人要及时指定人员代行其职责。

第十一条加强行政机关内部财务管理监督,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禁止各种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

(一)行政机关内部财务管理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各行政机关要适时将财务开支情况进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行政机关收取的预算外资金,应上缴财政,实行专户管理,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三)严禁行政机关的乱收费行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要做到:

1、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收费单位应将收费许可证悬挂在明显处,实行亮证收费。对没有许可证的收费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拒付。

2、实行收费公开制度。各收费单位,应将法律法规许可的收费项目、标准、范围、执行程序及收费依据等对外公布,并在收费窗口的醒目位置挂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3、实行收费卡制度。在农村建立农民负担监督卡,未入监督卡(承包合同除外)的收费项目,农民有权拒付;在企业实行交费登记卡,任何部门和单位向企业收费都必须在交费登记卡上登记,否则企业有权拒付。

4、实行收费员持证收费制度。各部门和单位的收费人员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费时应出示收费员证,无收费员证的,交费者有权拒交。

(四)行政机关应将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项目的执行程序、标准和依据以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决定行政罚款时,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

(五)各种捐款、集资项目的收取必须经有权机关批准,定期公布收支情况,严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各种集资和摊派行为。

(六)各种收费、罚款、捐款均要使用财政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所在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的,该机关可提请行政监察机关予以告诫。行政监察机关在检查监督中认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或对群众举报、投诉进行调查属实的,以及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可直接予以告诫。

市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办公室以及行政机关各类受理投诉机构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对违反本规定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会同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无效的,可直接提请行政监察机关予以告诫。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被行政告诫人员不服行政告诫的,可提出申诉,具体申诉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行政告诫与公务员年度考核挂钩。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一年内被告诫一次的,本年度不能评为优秀;一年内被告诚两次的,年度考核应定为不称职,给予降职并由所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调整岗位后当年再被告诫的,年度考核应定为不称职,并由人事部门按《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条例》的规定程序予以辞退。

(二)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年内被告诫一次的,本年度不能评为优秀;一年内被告诚两次的,年度考核应定为不合格,对被评为不合格的处理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本机关的工作作风和办事效率负有领导责任,列入政绩考核内容。

(一)对未实施本规定,或未完全实施本规定的,追究其领导的责任。

(二)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对下属工作人员效率低下、作风恶劣的问题长期失察,管理措施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领导责任。

(三)监察机关在查处违纪违规问题时,如发现违纪违规人员所在单位负责人设置障碍、干扰调查或提供伪证袒护下级,给查处工作造成困难的,在追究其领导责任的同时,对其妨碍查处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因办事手续繁杂,职责不清,互相推诿,办事效率低,群众反映强烈,或没有依照本规定采取公开措施的,该机关负责人要向同级行政监察机关说明情况,提出整改计划,并限期实施;必要时,行政监察机关可以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需要调整岗位或辞退处理的,由行政机关按有关管理权限直接做出处理,报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备案。也可由行政监察机关提出建议,行政机关按规定进行处理。

被处理人员不服处理的,可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认真执行本规定,提高行政工作效能成绩显著的,由所在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企业界人士、新闻单位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机关部分离退休人员为行政工作效能监督员,对各级行政机关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本规定执行情况由市监察局负责检查监督。在检查监督中涉及人事、财政、物委等部门职能的,相关部门应指定专人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市监察局、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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