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制定机关: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6.01.13施行日期: 2006.01.13题注: (2006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制定机关: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6.01.13 施行日期: 2006.01.13 题 注 : (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1、删除第三十条、第四十六条。 2、第四十七条作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夜间在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内从事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的,由环保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处2000元至5万元罚款。” 3、删除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三条。 4、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