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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2011年修正本)

青海 发布于 2023-8-24 01:55

海北藏族自治州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2011年修正本)制定机关: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1.11.24施行日期: 2011.11.24 ...

海北藏族自治州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2011年修正本)

制定机关: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1.11.24

施行日期: 2011.11.24

题     注 : (1983年7月16日青海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青海省部分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和修改有关条例的决定》修正)

全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大力提倡晚婚、晚育,必须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结婚、离婚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手续,任何一方口头或文字方式通知对方离婚的,一律无效,严禁宗教干涉婚姻。

第四条不同民族的男女通婚受法律保护,不允许以任何借口干涉和阻挠。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自治州祁连、刚察、海晏三个县的各少数民族群众,国家干部、职工、汉族群众、城镇居民(包括各少数民族)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门源回族自治县另行规定。

第六条本规定报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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