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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与市、县合资建设火电厂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

广东 发布于 2023-8-24 02:01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与市、县合资建设火电厂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制定机关: 广东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1.01.21施行日期: 1991.01.21题注: (1991年1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与市、县合资建设火电厂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

制定机关: 广东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1.01.21

施行日期: 1991.01.21

题     注 : (1991年1月2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复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省经济委员会:

粤经能〔1990〕418号文件收悉。同意所拟《广东省与市、县合资建设火电厂管理暂行办法》,请你们自行下发执行。

有关省与市、县合资建设的火电厂的投资比例问题,原则上省投资额可占合资建设的火电厂的总投资额的50%以上。有关还本付息问题,韶关九号机、云浮一号机、梅县一号机运行后前三年的利息可按年利率12%计算,第四年起按本办法第七条执行。

阳山电厂在合营期满后,可无偿移交阳山县。

附:广东省与市、县合资建设火电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我省电力建设,充分调动各方面办电的积极性,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力建设若干措施》(粤府〔1989〕1号文件)的要求和省人民政府1987年《工作会议纪要》(十八)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与本省的市、县(含单位,下同)合资建设的火电厂,按本办法的规定,处理体制、电价、财务、经营和用电权等问题。

第三条省与本省的市、县合资建设的火电厂(以下称电厂)的产权归投资者共同所有,各方按照投资比例分享产权。电厂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具有法人地位,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第四条电厂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投资比例最大的一方担任;副董事长二至三名,由其他投资方担任;董事若干名,名额按投资比例分配。

电厂厂长由董事会聘任,省电力局可向董事会推荐厂长人选;副厂长由厂长提名,经董事会批准后聘任。

第五条电厂应接受省电力局的行业管理;电厂并网运行必须服从省电网的统一调度。

第六条电厂的合营期(含建设期)一般不超过25年,由投资各方商定;合营期届满,投资各方一致同意延长合营期的,可延长5年。

第七条电厂(含单台发电机组,下同)投产发电后,开始向投资各方还本付息。利息按年利率7%计算(计算本金不包括合资各方按投资总额的10%计算的注册资本),还本付息期不少于12年,由合资各方商定。

第八条还本付息期间,电厂利润按厂供电量每千瓦时⒋55厘计算,从省电力局经营的高来高去电力的利润(按售电量每千瓦时一分)中划给;电厂按规定提留后的利润余额,按投资比例分配给投资各方,投资各方应首先用于还贷。

电厂还清本息后,每千瓦时电量的利润经省核定,可以适当提高。

第九条还本付息期间,电厂的发电环节产品税经税务部门批准后予以减免,减免的税金用于偿还合资各方的投资。

第十条电厂基本折旧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折旧率计提,在电厂投产后三年内,折旧费的20%用于电厂更新改造,80%用于偿还投资;第四年起至还清本息止,在保证电厂更新改造所需资金后,折旧费用于偿还投资。

第十一条还本付息期间,电厂每年以本办法第九条、十条所规定的资金偿还投资仍不足的,纳入该年的经营成本解决。

第十二条电厂的流动资金按照省府办公厅粤办函〔1989〕163号文的规定,向工商银行贷款解决,所需铺底资金按定额流动资金的30%计算并纳入电厂总投资,由合资各方按投资比例分担。

第十三条电厂的上网电价实行高来高去的原则。电价由省经委会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电力局,根据电厂的年度发电成本、还本付息和电厂利润等,共同审核确定,电厂每年进行一次上年财物结算和当年电价测算。

第十四条电厂上网电量由省电网收购转售,按售电量照征供电环节产品税和省电力建设费。地方投资分享的电量折算为售电量后,其应收的燃料附加费征收标准低于省规定的燃料附加费(包括省对户燃料附加费)征收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省返还给地方用于当地燃料附加费平衡;反之由省加收地方燃料附加费。

第十五条合营期(包括延长期)满后,董事会可委托省有关部门核定电厂固定资产残值;按投资比例补偿给合资各方后,产权全部归省电力局。

第十六条电厂可供投资各方分配的电量、负荷,按照全年平均安排的原则核定。电厂停机检修期间,由省电网弥补,以维持各方不须压电为原则。如电厂因临时故障或燃料缺乏而停机,原则上按实际减少的发电量以及投资各方分电比例压电。

第十七条电厂可供投资各方分配的日平均电量、负荷计算公式如下:

日平均电量=发电装机容量×6500小时×(1-厂用电率)÷365天

用电负荷=日平均电量÷24÷电厂平均负荷率

电厂平均负荷率按0.95计算。

第十八条电厂可供投资各方分配的电量、负荷,在分配给投资各方之前,须扣除电厂所在地的照顾用电(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的按3%,30万千瓦以上的按2%)以及省电网的网损部分(有市、县电网损耗的,还应逐级扣减)。

第十九条市、县投资者有权对分享的电量、负荷在本市、县范围内自行调配、使用。

第二十条合营期内投资各方原则上不能退出。但经董事会同意的,其产权可以转让。

第二十一条省电力局与市、县已经签定的合资办电合同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应根据本办法予以修改完善。

第二十二条省与中央、外省、外商合资建设的电厂不适用本办法。本省内由各市、县合资建设的电厂的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的原则制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分别由省经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省电力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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