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2014年修正本)制定机关: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4.07.21施行日期: 2014.10.01题注: 1993年9月14日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2014年修正本)制定机关: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4.07.21 施行日期: 2014.10.01 题 注 : 1993年9月14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6月20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4年7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4年7月21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八号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 为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加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度建设,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自觉践行“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要求,自觉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熟悉宪法、法律和法规,掌握人大工作的法定程序和依法履职所必备的知识。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切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严格依法办事,优先履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认真做好常务委员会的工作。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对其履行职务给予支持。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一般不得请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一般应当在会议召开三日前,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书面请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签到。会议期间,临时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全体会议、联组会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秘书长请假;不能参加分组会议的,应当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八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一般在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议题,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就会议有关建议议题开展调查研究,听取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群众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会议材料,做好审议准备。 第九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的各种会议上,应当遵守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认真进行审议,提高审议质量。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分组会议上,应当围绕会议议题主动发表审议意见。审议意见应当实事求是、切中主题、简明扼要。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通过常务委员会简报等方式公布。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提出询问、质询,提议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等方式,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回应社会关切。 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表决的结果。 第十二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外出从事其他工作或者社会活动,超过一个月的,应当将具体时间告知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第十三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常务委员会的视察、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做到深入实际,了解实情,注重实效;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四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加强与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深入调查研究,听取和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以利于常务委员会决议和决定等更好地体现人民利益和意志。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成员应当分别联系若干名基层代表和一个代表小组,其他组成人员分别联系若干名基层代表,并与代表小组和代表保持经常性联系,听取意见和建议。 建立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与人民群众联系的网络平台,向社会公布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第十五条担任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职务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的工作规则和制度,积极从事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的工作和活动。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保持清正廉洁,不得利用执行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模范遵守国家机关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等规定。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守国家秘密。凡属于规定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当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九条 建立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行职务档案制度,记录组成人员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会议审议发言,参加视察、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以及与代表和人民群众联系等履行职务情况,并以适当的方式公布。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承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行职务档案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违反本守则的,给予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当向主任会议作出检查。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未经批准一年内两次不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应当提出辞去组成人员职务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本守则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