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制定机关: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0.09.29施行日期: 2010.09.29题注: (2010年9月29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制定机关: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0.09.29 施行日期: 2010.09.29 题 注 : (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规定 (1994年1月10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3月28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二、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 (1994年1月10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3月28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三、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1994年1月10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3月28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