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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回族自治县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2011年修正本)

青海 发布于 2023-8-24 06:27

门源回族自治县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2011年修正本)制定机关: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1.11.24施行日期: 2011.11.24题注: ( ...

门源回族自治县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2011年修正本)

制定机关: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1.11.24

施行日期: 2011.11.24

题     注 : (1983年3月16日青海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青海省部分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和修改有关条例的决定》修正)

全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鼓励晚婚晚育,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自愿,任何人不得强迫、包办、干涉。

第四条结婚、离婚必须履行法律手续,不准以宗教仪式代替法定的婚姻手续。

第五条不同民族的男女结婚,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本规定只适用于本县农牧民中的各少数民族群众。国家职工、城镇居民中的少数民族和农牧区的汉族群众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规定报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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