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变通规定》的决定制定机关: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变通规定》的决定制定机关: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1.04.20 施行日期: 2011.04.20 题 注 : (2011年3月2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2011年4月20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1]第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变通规定》的议案,决定废止《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变通规定》,由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报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