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屠宰税征收办法》等4件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制定机关: 江西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3.11.26 施行日期: 2003.11.26 题 注 : (2003年11月7日江西省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11月2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公布) 全文 为了适应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需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经2003年11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江西省屠宰税征收办法》、《江西省农民负担管理实施细则》、《江西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实施办法》、《江西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4件省人民政府规章。 附件:江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4件) 附件:江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4件) ┌──┬──────────┬────┬───────────────────────┐ │序号│ 规章名称 │ 文号 │ 废止理由 │ ├──┼──────────┼────┼───────────────────────┤ │ │ │ │ 水费的性质和收费标准已经发生了改变,国家计│ │ │《江西省水利工程水费│ │委已下文明确:水费由原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改为经│ │ 1 │核订、计收和管理实施│省政府令│营性收费,水费标准由供水成本加微利组成。经省政│ │ │办法》 │ 第5号 │府同意,今后水利工程水费的征收按照《江西省水利│ │ │ │ │工程供水价格暂行管理办法》(赣计收费字[2002]34│ │ │ │ │6号)的规定执行。 │ ├──┼──────────┼────┼───────────────────────┤ │ 2 │《江西省农民负担管理│省政府令│ 主要内容与农村税费改革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 │ │实施细则》 │ 第26号 │。今后农民负担管理按农村税费改革政策执行。 │ ├──┼──────────┼────┼───────────────────────┤ │ 3 │《江西省屠宰税征收办│省政府令│ 在农村税费改革中,屠宰税已被取消。 │ │ │法》 │ 第41号 │ │ ├──┼──────────┼────┼───────────────────────┤ │ │《江西省化学危险物品│省政府令│ 与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 │ 4 │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77号 │第344号令)相抵触。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的管 │ │ │ │ │理,按该条例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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