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改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部分工作人员任免办法的决定修正案制定机关: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9.11.28施行日期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改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部分工作人员任免办法的决定修正案制定机关: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9.11.28 施行日期: 1999.11.28 题 注 : (1999年11月28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全文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改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部分工作人员任免办法的决定》中“代表工作委员会”修改为“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改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部分工作人员任免办法的决定(1999年修正本)(1988年9月20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1月28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改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部分工作人员任免办法的决定修正案》修正) 全文 为了改进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部分干部的任免办法,会议决定,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分院的检察员,授权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进行审议并提出任免意见。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