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制定机关: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0.09.17施行日期: 2010.09.17题注: (2010年9月17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制定机关: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0.09.17 施行日期: 2010.09.17 题 注 : (2010年9月1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17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贵州省保护农村专业户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试行) (1984年7月11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二、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暂行办法 (1986年12月29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三、贵州省禁止赌博暂行条例 (1987年9月16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四、贵州省禁止卖淫嫖娼的规定 (1988年11月23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五、贵州省保护经济活动中合法收入的规定 (1992年11月5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六、贵州省鼓励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条例 (1992年12月10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七、贵州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1994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八、贵州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1996年3月29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九、贵州省荒山有偿使用管理条例 (1997年11月21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