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公路法〉防止公路养护资金流失的决定》的决定制定机关: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公路法〉防止公路养护资金流失的决定》的决定制定机关: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5.05.21 施行日期: 2015.05.21 题 注 : (2015年5月2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5年5月2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公路法〉防止公路养护资金流失的决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