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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2011年修正本)

青海 发布于 2023-8-24 13:57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2011年修正本)制定机关: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1.11.24施行日期: 2011.11.24题注: ( ...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2011年修正本)

制定机关: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1.11.24

施行日期: 2011.11.24

题     注 : (1986年6月22日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6年9月28日青海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青海省部分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和修改有关条例的决定》修正)

全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变通规定。

二、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三、本变通规定适用于本县内各少数民族群众。汉族男女与各少数民族男女通婚,可以按照本变通规定执行。少数民族中的国家干部、职工,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四、本变通规定自报请青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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