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2011年修正本)制定机关: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1.11.24施行日期: 2011.11.24题注: ( ...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2011年修正本)制定机关: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1.11.24 施行日期: 2011.11.24 题 注 : (1986年6月22日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6年9月28日青海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青海省部分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和修改有关条例的决定》修正) 全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变通规定。 二、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三、本变通规定适用于本县内各少数民族群众。汉族男女与各少数民族男女通婚,可以按照本变通规定执行。少数民族中的国家干部、职工,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四、本变通规定自报请青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