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关于引导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制定机关: 广东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0.06.08施行日期: 1990.06.08题注: (1990年6月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粤府〔1990〕55号发布&# ...
广东省关于引导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制定机关: 广东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0.06.08 施行日期: 1990.06.08 题 注 : (1990年6月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粤府〔1990〕55号发布 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编者注:本规定已被1998年4月1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粤府办〔1998〕19号发布的《关于废止〈关于加强珍贵稀有动植物自然资源保护管理的布告〉等76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合理引导外商投资,使之与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并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的权益,根据国家鼓励外商投资及产业政策实施要点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外国的金融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我省投资举办的项目。 第三条我省吸收外商投资,遵循平等互利、真诚合作的原则。对经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在资金融通、生产物资供应、产品销售、社会服务等方面,予以通力协助并提供方便。 第四条外商投资项目主要分为鼓励、限制、禁止发展三类(详细目录另行公布),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具体实施情况适时加以调整公布。 第五条今后若干年内,我省重点鼓励发展电力、港口、铁路、公路、机场、通讯等基础设施项目;长期依赖进口的原材料工业项目;汽车、电子、电器的零部件和精密模具制造、热表处理等配套工业项目;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工程等新兴技术产业;农业技术工业;优良种苗引进和培育技术以及农产品加工项目;附加值高、以出口为主的各类加工工业项目。 第六条属我省重点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可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优先纳入省、市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技术改造计划; (二)建设生产所需资金和国家控制进口的物资予以先以安排; (三)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税外,继续给予一定时期免征或减征地方所得税; (四)合作经营项目可加速折旧回收投资股本,年折旧率一般为20%,高技术和风险性投资的项目可增加至30%; (五)土地使用年限最高为五十年,投资额大、回收期长的项目,可酌情延长; (六)依赖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和新技术生产项目,其产品可优先实行替代进口; (七)投资于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可实行综合补偿。 第七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限制发展: (一)省内生产能力及产品质量已满足国内市场需求,出口市场有限或出口涉及许可证和配额管理的; (二)产品在国际市场缺乏竞争能力,主要销往国内市场,外汇不能自身平衡的; (三)单纯引进装配线,进口散件组装产品内销,赚取内外差价的; (四)加工我国特种工艺美术产品、贵重金属产品的; (五)经营旅游和商业服务设施的; (六)国家规定限制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属下情况之一的项目,禁止发展: (一)涉及国家主权,妨害国家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损害人体健康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 (三)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除上述三类以外项目,凡不涉及国家和省的计划综合平衡,原材料主要依靠进口解决,产品全部或绝大部分出口的,外商均可投资兴办。 第十条香港、澳门、台湾的金融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我省投资举办的项目,亦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