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实施办法制定机关: 福州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8.01.27施行日期: 1998.01.27题注: (1998年1月27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 ...
福州市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实施办法制定机关: 福州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8.01.27 施行日期: 1998.01.27 题 注 : (1998年1月27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根据《福建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竣工综合验收,是指建设项目(工程)已按法定程序和要求建成,在各单项工程质量已经有关部门核定合格的基础上,对其市政基础设施、公用配套设施、园林绿化、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安全设施等是否符合国家建设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而进行的全面考核。 第三条福州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行政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他专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对其专业建设项目(工程)进行初步验收。各县(市)及马尾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权限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第四条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地方各类建设项目(工程),都应按本办法要求及时组织竣工综合验收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移交手续。实际用地在0.5公顷(含0.5公顷)以上的住宅小区综合验收,按《福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办法》组织综合验收。 第五条福州市建设委员会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验收委员会。其组成人员可由市建设、计划、财政、规划、房管、土地、消防、环保、审计、园林、档案部门,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和主要设计、施工、中介服务机构及设备制造单位组成。 验收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议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情况总结报告,计划执行情况,工程质量鉴定报告、财务执行情况报告、初验情况报告、土地权属及使用情况报告和设计、施工、监理总结等文件; (二)对工程设计、设备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及项目概算执行情况,建设管理情况等方面作出评价; (三)审定未完工程的项目、内容、数量、投资、负责单位和完成时间,并对遗留问题和竣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求整改; (四)签发竣工验收证书。 第六条竣工综合验收的申报条件: (一)生产性建设项目: 1、生产性项目(工程)和主要工艺配套设施已按设计的内容要求建成; 2、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 3、环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交付使用; 4、工程质量符合规范、标准规定,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核定合格。 (二)非生产性建设项目: 1、已按设计内容建设完成,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符合规范规定和设计要求,并按合同规定完成了协议内容; 2、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以及环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交付使用; 3、工程质量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核定合格。 第七条建设项目基本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也可报请竣工综合验收: (一)少数非主要材料短期内不能解决或工程虽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完,但对投产使用影响不大的; (二)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的; (三)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或实际上生产方面已可使用,近期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的。 第八条建设项目(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由建设项目法人向市建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填写《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报表》一式四份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单位的项目(工程)建设情况总结报告; (二)建设审批职能部门核发的各种证照(《土地使用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应提交《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 (三)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设计图纸和工程竣工图; (四)各职能部门专项验收报告或纪要(包括规划、土地、消防、环保、卫生、劳动安全、城建档案、园林、质监等); (五)主要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调试单位等总结报告; (六)基本建设项目应提交计委的批准文件; (七)属重要涉外项目应提交涉外建审办专项验收报告; (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核定报告; (九)审计部门的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十)物业管理方案落实情况报告; (十一)其它应提交的有关材料。 第九条竣工综合验收的程序: 根据项目的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竣工综合验收可分为初步验收或专项验收和正式验收两个阶段进行。 (一)生产性建设项目和水利、交通、电力建设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由其主管部门组织各职能部门参与进行初步验收(市建委参加),整改后报请竣工综合验收;初步验收时建设项目法人应向各职能部门提供必要的图件资料; (二)非生产性建设项目中的以下各类建设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法人应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初步验收,整改后报请竣工综合验收;其他各类建设项目可由项目法人直接报请竣工综合验收: 1、城市排水管网、污水处理、道路、立交、桥梁、防洪、环保等市政设施建设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 2、实际用地在0.5公顷以下,建筑单体5幢以上的住宅工程; 3、其他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各类建筑项目。 第十条市建委接到申请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后,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参加的验收委员会,并按验收委员会职责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综合验收。 第十一条竣工综合验收依据: 以有权机关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和设备技术说明书及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行业标准,以及有权部门审批、修改、调整的有关文件等资料为依据。 第十二条申请竣工综合验收的时限: (一)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在单项工程验收后,投入试营运,一年内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二)非生产性建设项目所有单项工程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如在上述期限内办理竣工综合验收确有困难,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三条对竣工综合验收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竣工综合验收的建设项目(工程),不得移交固定资产;工程建设的工作班子不能撤销;不予核发《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工程档案押金不予退还,并暂停办理建设单位新的建设项目。建设、环保、劳动、消防等行政执法部门可分别依法处罚并追究建设项目法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验收委员会、参加验收委员会的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并为项目法人提供验收服务和程序上的便利,遵守廉政规定。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为政不廉的,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外商投资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按《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审批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市六县二市权限范围内立项的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可依据本办法进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福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它验收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