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6.03.30施行日期: 20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6.03.30 施行日期: 2016.03.30 题 注 : (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根据国家法律的修改和国务院关于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一)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 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环保部门批准。环保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应当征求海洋与渔业、海事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二)删去第二十五条中的“环保部门在批准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将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海岸、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核准前未依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 二、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删去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三、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一)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在省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二)删去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三)删去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四)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一)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在泰山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应当经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泰山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二)删去第十九条。 (三)删去第二十条第二款。 (四)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泰山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删去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五、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删去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或者单位为内部生产”。 六、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一)删去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二)将第十七条修改为:“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经办场所和营业场所的醒目部位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删去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中的“《收费许可证》”。 七、山东省计量条例 (一)删去第十九条。 (二)删去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三)删去第四十七条第六项、第七项中的“校准”。 八、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将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九、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一)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帮助修缮。符合帮助修缮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接受帮助修缮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退还修缮费用。” (二)将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拍卖文物或者联合拍卖文物的拍卖企业,应当取得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个别文字进行修改,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