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进一步推动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开发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合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6.02.07 施行日期: 1996.02.07 题 注 : (1996年2月7日合肥市人民政府文件合政〔1996〕27号印发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在“九五”期间进一步推动全市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优化产业和产品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市经济委员会归口管理全市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工作,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服务并组织年度计划的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工交企业。 第二章 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 第四条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竣工投产后,经验收合格从投产之日起,对技术改造新增效益部分,国家重点项目3年,省重点项目2年,市重点项目1年,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用于归还技术改造贷款。未经验收合格的项目,不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第五条企业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年限提取折旧的,可再增加3-5个百分点,同时,根据清产核资有关规定,企业固定资产重估增值的可按重估价值计提折旧。如企业未提取折旧或未按规定提足折旧的,按虚盈实亏论处。 第六条企业“退二进三”易地技术改造项目,从投产后,二年内所得税按“先征后退”办法处理。 第七条从一九九六年起,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1500万元作为技术改造基金,支持市属工交企业技术改造,集中用于重点项目和“短平快”项目,并滚动使用。由市经委负责项目的提出和管理,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理。 第八条列入省市重点利用外资嫁接改造项目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九条经批准,属于国家和省试点企业,对“拨改贷”形成的债务,按照国务院国发〔1995〕20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报批,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 第十条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部门应逐步增加技术改造的信贷投入,逐步提高技术改造资金总规模占当年固定资产投资的比例,使之达到40%以上。银行应将每年技术改造总规模的70%以上用于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和大中型企业的技术改造。对国家、省市下达的重点项目贷款指标,各有关金融部门应保证其规模和资金及时到位,确保重点项目按计划实施和建成。 第十一条凡市经委确认的国家、省、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应收取的商业网点配套费、教育基础设施费、城市电网改造基金、电费保证金、白蚁防治费、渣土处理许可证等费用给予免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领取施工执照费用等免收70%,建设规划管理费免收50%。水增容费按400元/吨收取。 第三章 技术开发和技术推广 第十二条凡列为国家级新产品,在三年内对新增效益应交所得税实行“先征后退”,对新增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按50%的比例返还企业。凡列为省级新产品新增所得税,在三年内由市财政返还50%,对新增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按30%的比例返还企业,继续用于技术开发和技术推广。 第十三条企业必须调整产品结构,开发新产品,一般企业提取使用的技术开发费不得少于销售额的1%,科技先导型企业和技术先进型企业不得少于2%,高新技术企业不得少于3%。所提技术开发费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每年由市财政从预算中安排300万元,做为产学研成果转化基金。基金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负责管理,专项用于产学研成果的转化。 第十五条企业在技术转让过程中的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所得年净收入低于30万元的,免征所得税。 第十六条凡国家和省级技术中心在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的中试产品所得税实行“先征后退”办法。其他中试产品经认定后,由市财政返回所得税的50%。 第十七条国家和省级科研项目的基地建设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市属县、区可参照本办法,联系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意见。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经济委员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