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联络处工作规则制定机关: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0.04.21施行日期: 1990.04.21题注: (1990年4月21日西藏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联络处工作规则制定机关: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0.04.21 施行日期: 1990.04.21 题 注 : (1990年4月21日西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编者注:本件已被2001年11月23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1年11月27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1〕12号公布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联络处(以下简称人大地区联络处)的工作,明确其地位、职责和工作程序,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大地区联络处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派驻各地区的办事机构,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地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条人大地区联络处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主任、副主任人选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任命,其工作人员由地区调配。 第四条人大地区联络处的工作任务和范围: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全国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会议精神和各项决议、决定; (二)了解宪法、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做出的决议、决定在本地区的实施情况; (三)了解地区行政、检察、审判机关的工作情况; (四)与本地区县(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工作联系; (五)联系本地区的自治区人大代表; (六)为代表及代表小组的活动提供服务; (七)接待和处理人民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八)了解、指导县(市)、乡换届选举工作及自治区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 (九)完成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地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完成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专门(工作)委员会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五条人大地区联络处应加强同行署及其所属部门、法院、检察分院的联系,建立工作联系制度,互相派员参加有关重要工作活动和会议,互相抄送上报下达的重要文件。 第六条人大地区联络处发现本地区行政、检察、审判机关的工作中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地委报告。 第七条人大地区联络处发现县(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或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向县(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纠正的建议,并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地委报告。 第八条人大地区联络处应当在地委领导下,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县(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或办公室主任会议,听取汇报,研究工作,交流工作经验;提请或会同所在地区领导机关解决县(市)人大常委会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保障其依法行使职权。 第九条人大地区联络处应当采取会议、调查、座谈、走访、信函等多种形式,加强同代表的联系。 人大地区联络处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办理。 第十条人大地区联络处应当经常同代表小组联系,协助代表小组开展活动,并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反映代表小组的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人大地区联络处应当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和代表的意愿,组织代表进行视察或专题调查。 第十二条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时,人大地区联络处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