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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长乐国际机场周边地区用地规划管理规定

福建 发布于 2023-8-24 20:58

福州长乐国际机场周边地区用地规划管理规定制定机关: 福州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8.01.12施行日期: 1998.01.12题注: (1998年1月12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32 ...

福州长乐国际机场周边地区用地规划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 福州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8.01.12

施行日期: 1998.01.12

题     注 : (1998年1月12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福州长乐国际机场周边地区规划管理,保护机场净空环境,促进机场周边地区的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机场周边地区用地是指下列范围:

(一)《福州航空城规划》所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即东起机场内水平面外侧,西至规划国家公路主干道;北起文岭乡牛背山,南至机场专用公路;总规划用地面积约24.6平方公里;

(二)航空城规划用地东侧与机场配套用地外侧之间的内水平面的用地;

(三)《福州长乐国际机场配套用地控制规划》所确定的控制规划用地范围,即牛山、仙岐村一线以东,连接金峰的货运专用线以南,东面、南面临海,总规划用地面积约23.8平方公里;其中机场空港规划用地13.47平方公里,机场配套的综合、工业、旅游规划用地7.23平方公里,绿地3.1平方公里。

第三条凡在机场周边地区范围内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空间资源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四条福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长乐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机场周边地区用地规划管理工作,共同搞好机场周边地区的规划管理。

第五条机场周边地区的各项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坚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建设项目规划用地必须在规划确定的布局、功能分区范围内选址建设。

第六条在机场周边地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建设单位和个人应按下列规定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一书二证”)。

(一)在航空城规划用地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应向长乐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一书二证”;

(二)在机场内水平面用地范围内(除航空港及配套用地的23.8平方公里)的各类建设,应向长乐市城市规划行政管部门申请办理“一书二证”,长乐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办理情况报福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在机场配套用地规划控制范围内的机场空港用地(13.47平方公里)和绿地(3.1平方公里)的各类建设应符合机场总平面和已审定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并由福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一书二证”;

(四)在机场配套的综合、工业、旅游规划用地(7.23平方公里)内已经国家征用的土地上进行各类建设,应向福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一书二证”;未征用的土地上属于村民自建、改建住宅的,向长乐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一书二证”,长乐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审查意见及有关材料报送福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同意后再核发“一书二证”;非村民住宅的其它各类项目,由长乐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福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由福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一书二证”。

福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对长乐市报备的情况进行审查监督,发现违反规划管理的,有权予以纠正。

第七条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面的,福州市和长乐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批准前必须征求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机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提出意见。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经批准的净空障碍物限制图及有关文件、图纸和资料报送福州市和长乐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机场周边地区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建设:

(一)修建可能向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设施;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及高频作业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设施;

(三)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四)修建其他不符合规划要求及机场净空要求的其他建筑物或设施。

第九条福州市和长乐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机场周边地区各类建设活动的监督检查,查处规划违法行为,建立规划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条在机场周边地区范围内未按本规定职责分工,取得福州市或长乐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其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福州市或长乐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十一条凡在机场周边地区违反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违法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福州市或长乐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福州市城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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