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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有线电视与建设工程同步建设暂行规定

2023-8-4 19:08| 发布者: IAM0| 查看: 352| 评论: 0

摘要: 合肥市有线电视与建设工程同步建设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合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已修改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6.01.12施行日期: 1996.01.12题注: (1996年1月12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发布&#3 ...

合肥市有线电视与建设工程同步建设暂行规定

制定机关: 合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6.01.12

施行日期: 1996.01.12

题     注 : (1996年1月12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2004年6月18日合肥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6月30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公布的《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十二件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合肥市有线电视与建设工程同步建设暂行规定(2004年修正本)》)

全文

一、为促进我市两个文明建设,丰富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满足广大群众对电视收视质量和多频道选择的需求,根据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包括住宅小区、住宅、宾馆、旅社、招待所等公共建筑。

三、凡在有线电视规划复盖区域内兴建的各类建设工程,应切实做到与有线电视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其投资计入建设工程总造价。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管理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将有线电视是否纳入建设内容作为审核内容之一。

四、建设工程必须配套建设下列有线电视设施:

(一)建设区内铺设有线电视电缆管道,其管道内接楼房进口,外接区外市有线电视干线(或支干线),并配置缆井及楼内配设箱;

(二)楼内要预设有线电视管线。

五、建设工程设计应包括室内外有线电视管道、分线盒等设施。有线电视管线及其它设施应由有资质设计单位设计,并按有线电视有关技术标准和市有线电视台具体要求进行,其设计方案应报市有线电视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六、建设区地下有线电视管道和楼内暗管系统由建设单位负责施工,有线电视管道应与道路建设同步、协调,确保路面工程施工前将有线电视管道敷设完毕。合肥有线电视台配合质量监督部门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不合格者由建设单位负责返修。

七、目前正在建设的各类宾馆、旅社、招待所等公共建筑和住宅,凡未敷设有线电视电缆管道,楼内未预埋暗管的,应采取补救措施以保证有线电视安装。

八、对已建成的住宅楼及各类旧住宅可采用明线安装有线电视系统。其设计、施工均由合肥有线电视台组织实施,安装过程中沿建筑物敷线打洞,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情况下,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拦。

九、市有线电视台应积极做好有线电视的规划和建设工作,切实办好电视节目,不断提高质量,搞好服务。要及时安装和维修有线电视设施,确保市民正常收看有线电视。各住宅小区及有关单位应为有线电视台安装、维修有线电视设施提供必要的条件。

十、有线电视设施是国家广播电视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受法律保护,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破坏有线电视设施。

十一、凡违反本规定的,由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按《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和《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二、本规定由合肥市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