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测绘任务登记办法制定机关: 江西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0.06.02施行日期: 2000.06.02题注: (2000年6月2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6号发布)(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 ...
江西省测绘任务登记办法制定机关: 江西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0.06.02 施行日期: 2000.06.02 题 注 : (2000年6月2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6号发布)(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4年5月25日江西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6月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等27件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测绘行业管理,维护测绘市场秩序,提高测绘产品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江西省测绘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测绘任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测绘单位应当在施测前,按测绘任务登记管理权限,到测绘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两个以上测绘单位联合承担测绘任务的,由总揽或者主要承揽测绘任务的单位办理登记。 列入全国和省基础测绘规划、专业测绘规划的测绘任务,测绘单位应当在施测前一个月,将年度测绘计划连同原规划一并提交省测绘主管部门,可不再另行登记。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下同)测绘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负责测绘任务登记工作。 第四条下列测绘任务,应当向省测绘主管部门登记,并由省测绘主管部门抄送有关下一级测绘主管部门: (一)各等级天文测量、重力测量,E级以上GPS测量以及四等以上(含四等)三角测量、导线测量、水准测量; (二)用于测绘的摄影与遥感; (三)符合下列规定限额的摄影测量与遥感测绘、数字化测绘、地形测绘、工程测量、地籍与房产测绘: 1.成图比例尺1:10000,测绘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上; 2.成图比例尺1:5000,测绘面积在50平方公里以上; 3.成图比例尺1:2000,测绘面积在20平方公里以上; 4.成图比例尺1:1000,测绘面积在10平方公里以上; 5.成图比例尺1:500,测绘面积在3平方公里以上。 (四)编制、印刷和出版普通地图、地图册(集),编制、印刷保密地图、内部地图; (五)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工程; (六)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七)测绘范围跨越地(市)行政区域的测绘; (八)50公里以上的线路测量中的基础测绘; (九)经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以及外国的组织、个人单独或者与本省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承担的测绘任务; (十)外省测绘单位来本省承担的测绘任务; (十一)省级以上重点工程中的基础测绘; (十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立、改造首级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 第五条下列测绘任务,应当向设区的市或者行政公署的测绘主管部门登记,由设区的市或者行政公署的测绘主管部门报省测绘主管部门备案: (一)符合下列规定限额的摄影测量与遥感测绘、数字化测绘、地形测绘、工程测量、地籍与房产测绘: 1.成图比例尺1:10000,测绘面积30平方公里以上100平方公里以下; 2.成图比例尺1:5000,测绘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50平方公里以下; 3.成图比例尺1:2000,测绘面积3平方公里以上20平方公里以下; 4.成图比例尺1:1000,测绘面积2平方公里以上10平方公里以下; 5.成图比例尺1:500,测绘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3平方公里以下。 (二)县级以下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三)测绘范围跨越县(市、区)行政区域的测绘; (四)20平方公里以上的5″级控制测量; (五)20公里以上50公里以下的线路测量中的基础测绘。 第六条下列测绘任务,应当向县(市、区)测绘主管部门登记,由县(市、区)测绘主管部门报上一级测绘主管部门备案,并抄报省测绘主管部门: (一)符合下列规定限额的摄影测量与遥感测绘、数字化测绘、地形测绘、工程测量、地籍与房产测绘: 1.成图比例尺1:2000,测绘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3平方公里以下; 2.成图比例尺1:1000,测绘面积0.3平方公里以上2平方公里以下; 3.成图比例尺1:500,测绘面积0.1平方公里以上1平方公里以下。 (二)5平方公里至20平方公里的5″级控制测量; (三)5公里以上20公里以下的线路测量中的基础测绘。 第七条测绘单位办理测绘任务登记,应当按本办法第四、五、六条限额规定于施测前持下列证件和材料到相应测绘主管部门填写《测绘任务项目登记表》,经测绘主管部门审核后,发给《测绘任务登记核准通知书》: (一)测绘资格证书副本; (二)物价管理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四)测绘合同文本; (五)技术设计书。 第八条测绘主管部门在收到测绘任务登记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请者。 第九条《测绘任务项目登记表》和《测绘任务登记核准通知书》由省测绘主管部门统一制发。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测绘主管部门不予登记: (一)超出测绘资格证书核准的业务范围、作业区域或者作业限额的; (二)该测绘地区已有近期同等精度测绘成果的。 第十一条测绘单位领到《测绘任务登记核准通知书》后,如测绘任务发生变动,应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经核准登记的测绘单位使用测量标志应当缴纳测量标志使用费。具体标准由省测绘主管部门提出,经省财政、物价部门核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收取的测量标志使用费,按预算外资金有关规定管理,专项用于测量标志的保护。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测绘任务登记而进行测绘的单位,由相应的测绘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测绘活动,限期补办登记;逾期未补办登记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测绘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测绘任务登记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有关测绘任务登记限额规定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六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