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门牌管理规定(2012年修正本)制定机关: 杭州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2.05.18施行日期: 2003.01.01题注: (2002年9月2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6号公布  ...
杭州市门牌管理规定(2012年修正本)制定机关: 杭州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2.05.18 施行日期: 2003.01.01 题 注 : (2002年9月2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6号公布 根据2012年3月2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5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管暂行规定〉等23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 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的门牌管理,实现门牌的标准化和规范化,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杭州市地名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门牌的编制管理。 第三条杭州市人民政府地名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门牌管理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地名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门牌管理工作。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内的门牌管理工作,由开发区、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业务上受市地名主管部门指导。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门牌包括:建筑物门牌号、住宅楼幢号及单元号、户室号和高层建筑物内的层号。 第五条凡本市范围内的建筑物和住宅楼必须设置门牌。 建筑物和住宅楼的门牌应当由建设单位或产权所有人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地名主管部门申请编制。 第六条地名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门牌设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编制决定。如遇特殊情况不能编制,应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并采取临时措施,予以编制临时门牌,以保证需要使用门牌的单位、个人对外联系。 临时门牌必须服从正式门牌的统一编制和管理。 第七条经地名主管部门依法编制的门牌(含临时门牌)为标准地名,由地名主管部门发放统一的《门牌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地名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编制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门牌编制情况书面告知公安、房产、土地、城建、邮政、规划、市政市容等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有关事项时,涉及门牌的,应当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出示《门牌证》,以《门牌证》上确定的门牌号码为准。 第八条门牌需要变更、撤销的,由申请人持《门牌证》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地名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地名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九条门牌的编制应当科学规范、有序可循,不得同号、漏号、跳号。 第十条市区门牌编制的具体办法为: (一)道路两侧的门牌采取自东向西、自南向北、左单右双的顺序连续编号。如非正东西向或正南北向的道路,临近东西向的,按自东向西顺序编号,临近南北向的,按自南向北顺序编号。 (二)市区内向郊外延伸的主要道路,自市内向郊外编制,由主要道路两侧延伸的道路或建筑物、住宅楼以主要道路为门牌号码的编制起点。 (三)长度较短、两侧建筑物较少或一侧为河流、绿地、公园等自然地理实体的道路,门牌号码的编制可采取自由连续编号。 (四)道路两侧门牌号码的编制应基本相对应,市区主要道路每3至5米编制一个门牌号码,郊区和城郊结合部沿道路每10至20米编制一个门牌号码,如无单位或相关建筑物,则应编制预留号,较短的巷、里、弄可视实际情况而定。 (五)如门牌使用单位或相关建筑物占据一侧距离较大,可以采取集合式门牌号码,编制办法为“XX路XX号-XX号”。 (六)主要道路两侧不使用“之”号。对于起始于主要道路一侧长度在100米以内,而另一端不贯通的里、弄,以该路所处地的门牌号码为里、弄名称,或以该处门牌号码向内连续编入。 (七)封闭式住宅区内,沿道路的住宅楼按道路名称编制门牌号码,不沿道路的住宅楼自主入口处按顺序编制幢号,开放式住宅区内的住宅楼按自东向西或自南向北的顺序编制幢号。 (八)建筑物、住宅楼的单元号按自东向西或自南向北顺序编制,每个单元作为一个独立的门户编制户室号,户室号按自下而上,自东向西或自南向北顺序编制。 (九)住宅楼沿道路的,其底层的店铺、住户一律按道路名称编制门牌号码,底层以上的住宅楼按顺序编制幢号;沿街住宅楼数量少,并列于道路一侧的,也可以道路门牌号码为住宅楼幢号。 (十)高层建筑物内应设置层号,层号自下而上,连续编号。 (十一)住宅区内的车库、公建配套用房及特殊建筑物如需使用门牌,由地名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一编制门牌。 农村门牌的编制,参照市区门牌编制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地名主管部门对在建的或规划中的道路,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好门牌的规划编制工作。 第十二条门牌编制完成后,各级地名主管部门应及时将门牌资料汇总、归档,保持门牌资料的完整,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三条门牌标志必须符合市地名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确定的样式。 第十四条门牌标志应统一规范安装。 建筑物门牌号、单元号、户室号标志应当安装在建筑物正门或单元门、户室门的正上方,如无法安装在正上方,则应当按照统一高度安装在门牌号码起始方向的一侧。 5至7层的住宅楼幢号标志应安装在2至3层外墙之间,8层以上住宅楼幢号标志应当安装在3至4层外墙之间。 高层建筑物内的层号标志应当安装在相应楼层的内墙上,按照统一位置安装。 第十五条门牌标志设置费用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建建筑物或住宅楼由建设单位或产权所有人承担; (二)因道路建设变更门牌的,由道路建设单位承担; (三)因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地名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路名、住宅区名称而需变更门牌的,由批准的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或地名主管部门承担; (四)已建成或改建的建筑物需要更换门牌的,由产权所有人承担; (五)因擅自拆除、改装或人为损坏门牌而重新设置门牌的,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六条新建建筑物、住宅楼交付使用前,门牌设置情况必须经地名主管部门验收。应当进行住宅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的,依照住宅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保护门牌标志的义务。发现门牌损坏或残缺不全的,建设单位或产权所有人必须予以更新。不予更新的,由地名主管部门代为更新,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产权所有人承担。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名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使用未经依法编制的门牌的,处以每日100元的罚款。 (二)擅自拆除、涂改、移动门牌标志或者影响其正常使用,或者造成损坏的,处以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