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长春市关于公民集会游行示威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制定机关: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11.04施行日期: 1997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长春市关于公民集会游行示威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制定机关: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11.04 施行日期: 1997.11.04 题 注 : (1997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1997年11月4日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全文 长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长春市关于公民集会游行示威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议案。会议认为,《暂行规定》自1989年1月实施以来,对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保障公民行使民主权利和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起到了积极作用。 鉴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9年10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90年4月吉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对集会游行示威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为了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会议决定废止《长春市关于公民集会游行示威的暂行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