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发证管理的公共场所治安安全条件暂行规定的通知制定机关: 福建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6.10.03施行日期: 1996.10.03题注: (1996年 ...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发证管理的公共场所治安安全条件暂行规定的通知制定机关: 福建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6.10.03 施行日期: 1996.10.03 题 注 : (1996年1月3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文件闽政〔1996〕40号发布) 全文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根据《福建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现将《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发证管理的公共场所治安安全条件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各有关部门在审批、管理公共场所中要严格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确保公共场所的安全、文明和健康。 附: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发证管理的公共场所治安安全条件暂行规定(福建省公安厅) 一、歌厅、舞厅、卡拉OK厅治安安全条件 歌厅、舞厅、卡拉OK厅(包括附设在酒楼、酒吧、茶座等演唱、演奏和舞蹈表演、卡拉OK的场所)治安安全条件: (一)建筑物和各项设施坚固安全,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歌厅经营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舞厅经营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卡拉OK厅经营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卡拉OK包厢不得少于10平方米; (三)利用人防、地下工程开办的场所,其出入口与洞口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30米; (四)客容量人均占用面积:歌厅、舞厅不得少于1.5平方米,卡拉OK厅不得少于1.2平方米; (五)场内照明亮度:舞厅不得低于5勒克斯,歌厅、卡拉OK厅不得低于6勒克斯,包厢不得低于3勒克斯; (六)设在居民住宅区的歌厅、舞厅、卡拉OK厅应有隔音装置,不得影响居民工作、学习和生活; (七)包厢应在离地面1.2米以上设置面积为0.2平方米以上的透明窗门,禁止设置封闭式包厢; (八)不得销售烈性酒和玻璃瓶装的饮料; (九)播放的音像制品应符合《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十)建立治安保卫组织和配备相应的保安人员; (十一)与公安机关签定治安安全责任状。 二、美容、浴室和桑拿、按摩场所治安安全条件 美容、浴室和桑拿、按摩场所(包括设计整理发型和清洁、保养、修饰面部、头部的场所和澡堂)治安安全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建筑物和各项设施坚固安全,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场所营业期间照明亮度不得低于40勒克斯,按摩操作间不得低于20勒克斯,不得使用变光照明设备; (三)美容场所不得设置封闭式隔间、阁楼,设置美容椅的应有相应的美容器械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推拿按摩操作间每间不得少于2个床位,在离地面1.2米以上应设置面积为0.4平方米以上的透明窗门,不得安装内锁,桑拿、按摩场所不得设置封闭式包厢; (五)浴室、桑拿场所应分别设置男女浴区,男女宾客休息厅必须分开,不得混用,桑拿场所不得设置通往其他娱乐项目的通道; (六)推拿、按摩原则上限于桑拿场所配套设置; (七)配备相应的治安保卫组织和保安人员; (八)建立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等岗位责任制; (九)从事美容、推拿按摩的人员须持有健康证、技术等级证书。 (十)与公安机关签定治安安全责任状。 三、武术场所治安安全条件 武术场所(包括武术套路、散手、拳击、摔跤、台拳道等以人身为直接攻击对象的对抗性的运动场所)治安安全条件: (一)建筑物和各项设施坚固安全,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须经省体委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教学、训练场所; 开办武术学校,须经省体委和省教委批准; (三)配有省体委认可的2名以上武术教练员; (四)法人代表必须是当地常住人口,法人代表、教练员和学员未受过刑罚处罚; (五)不得充当个人或组织的保镖; (六)按照核定范围、数量招收学员,招收外地学员需提供学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的证明; (七)与公安机关签定治安安全责任状。 四、射击场所治安安全条件 射击场所(包括民用枪、彩弹枪射击,射箭、飞镖、狩猎场等场所)治安安全条件: (一)有固定、独立的场所,建筑物和各项设施坚固安全,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设有接待区、等候区、射击区、观众区,各区间应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隔离设施; (三)每个射击靶位配有一名熟悉枪械性能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设施; (五)建立射击枪支、弹药、弓箭、飞镖的购置、使用、存放、保管、检查和顾客登记等制度,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等管理规定; (六)射击场内严禁销售酒类,禁止酒后射击; (七)法人代表和枪械管理员应是当地常住人口,法人代表和从业人员未受过刑罚处罚; (八)配置相应的治安保卫组织和保安人员; (九)与公安机关签订治安安全责任状。 五、音像制作、销售、出租、放映场所治安安全条件 音像制作、销售、出租、放映场所(包括音像制品的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影像、录像、镭射放映场所)治安安全条件: (一)建筑物和各项设施坚固安全,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须经开办项目主管部门许可,具有与经营项目相应的固定场所、储备库房; (三)制作、销售、出租、放映的音像制品应符合《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四)放映场所经营面积不得低于30平方米,禁止设置封闭或半封闭式包厢; (五)建立音像出租、放映登记制度和制作、复制备样等制度; (六)设在居民住宅区的上述场所应有隔音装置,不得影响居民工作、学习和生活; (七)100平方米以上的放映场所须建立治安保卫组织和配备相应的保安人员;100平方米以下的放映场所,须配备兼职保卫人员; (八)与公安机关签定治安安全责任状。 六、旅馆业治安安全条件 旅馆业(包括地方和部队系统经营的接待旅客住宿的宾馆、酒店、大厦、饭店、旅馆、旅社、招待所、住宿站、度假村等场所)治安安全条件: (一)建筑物和各项设施坚固安全,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接待旅客住宿必须查验登记身份证件,旅客入住登记表应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当地公安机关; (三)接待对象和接待人数不得超过核定的经营范围和客容量; (四)门卫、总台、楼层服务台设置合理,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五)建立访客、寄存、领取、登记、交接等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旅客财物保管室或箱、柜,由专人负责保管; (六)设置治安保卫组织和配备相应的保安人员; (七)与公安机关签定治安安全责任状。 七、刻字业治安安全条件 刻字业(包括用各类材料刻制的印章及原子印章、钢印、戳记等场所)治安安全条件: (一)建筑物和各项设施坚固安全,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具有与经营项目相应的场所、设备和技术管理人员; (三)承制公章的企业须具备保密和防盗设施。承接公章须凭县(市、区)公安机关出具的准刻证明; (四)建立承接、交货、验证、登记、监制、监销、保管、备样存档等安全管理制度; (五)从业人员未受过刑罚处罚; (六)个体刻字户应是当地常住人口,并不得承制公章、专用章; (七)建立治安保卫组织和配备相应的治保人员; (八)与公安机关签定治安安全责任状。 八、印刷业治安安全条件 印刷业(包括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油印、誊印、打印等场所)治安安全条件: (一)建筑物和各项设施坚固安全,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须经主管部门许可,具有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和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三)禁止生产、经营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印刷品; (四)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和从事保密载体印刷的从业人员未受过刑罚处罚; (五)承接保密载体的应具备保密安全条件; (六)建立承印、承制、验证、登记、监管、监销、保管、取货、备样等制度; (七)建立治安保卫组织和配备相应的治保人员; (八)与公安机关签定治安安全责任状。 九、旧货交易、典当拍卖业治安安全条件 旧货交易、典当拍卖业(包括旧货信托、寄售、旧货市场、旧机动车船交易、废旧金属收购以及衍生的冶炼、加工场所和典当、拍卖场所)治安安全条件: (一)建筑物和各项设施坚固安全,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须经主管部门许可,具有与经营项目相应的固定场所、物资储存仓库; (三)不得收购、典当、拍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明令禁止的物品; (四)铁路、矿区、油田、港口、机场、国家重点工程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企业周边500米内不得设置收购废旧金属点(站); (五)建立承接业务登记、物品交易、从业人员等管理制度; (六)企业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或个体经营者未受过刑罚处罚; (七)建立治安保卫组织和配备相应的治保人员; (八)与公安机关签定治安安全责任状。 十、机动车修理业治安安全条件 机动车修理业(包括汽车改装、翻新、专项涂喷漆和摩托车修理场所,不包括一、二类机动车维修企业)治安安全条件: (一)经营项目及相适应的修理场所须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二)建筑物和各项设施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三)严禁购买手续不全、来历不明的车辆和零配件; (四)车辆改装、改型,发动机、底盘变更、车身改色以及其相应的配件进货、保管须建立承接、登记、验证制度; (五)与公安机关签定治安安全责任状。 十一、移动电话维修业治安安全条件 (一)建筑物和各项设施坚固安全,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须经省通信行业主管部门许可,具有与经营业务相应的场所、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严格履行关于电子串号等保密承诺和有关责任,配置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四)建立承接、验证、登记、保管、取货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五)从业人员未受过刑罚处罚; (六)配备专职或兼职治保人员; (七)与公安机关签定治安安全责任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