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合肥市灯饰建设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制定机关: 合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8.03.03施行日期: 2008.03.03题注: (2008年2月25日合肥市 ...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合肥市灯饰建设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制定机关: 合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8.03.03 施行日期: 2008.03.03 题 注 : (2008年2月25日合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3月3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现决定废止《合肥市灯饰建设管理办法》等5件规章: 一、合肥市灯饰建设管理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发布,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修改) 二、合肥市邮政通信管理实施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发布,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修改) 三、合肥市客运汽车治安管理规定(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发布) 四、合肥市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管理规定(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发布) 五、合肥市《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细则(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