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合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6.09.28 施行日期: 1996.09.28 题 注 : (1996年9月28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编者注:本规定已被2008年7月24日合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7月31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公布 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的《合肥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本市经济发展需要,加强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改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根据《合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合肥市(不含三县)经营(含兼营)客运出租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客运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车)的经营权通过定额买受、公开拍卖方式有偿获得。 获得经营权的出租车使用公安部门制发的专用牌照。 第四条成立合肥市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在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出租车有偿使用工作。 市交通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 经营权的拍卖 第五条通过拍卖获得的出租车经营权有效期限为8年。出租车经营权的拍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拍卖活动应在公证机关监督下进行。 第六条在组织经营权拍卖时,应于拍卖30日前发布拍卖公告。公告应写明拍卖时间、地点、经营权数量及报名申请时间。 公告期间,市交通局应为公众提供有关资料,内容包括: (一)拍卖应买人的资格和条件; (二)拍卖方式; (三)经营权使用费的支付方式及期限; (四)押金及其他有关费用标准; (五)其他应告知的事项。 第七条参加拍卖的企业和个人应提出申请,填报《出租汽车经营权拍卖申请表》,并根据要求提供下列文件或资料: (一)经营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有效的资金信用证明; (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经审查批准参加拍卖者,按拟购数量交纳押金后,领取应买人资格证书和应价牌。 第八条参加拍卖的人员必须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居民本人。因故不能参加者,可出具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参加拍卖。 第九条拍卖的底价由市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领导小组确定。领导小组公开拍卖的底价由拍卖主持人在拍卖开始时公布。 底价在公开拍卖开始前必须保密。 第十条应买人参加拍卖未取得经营权的,押金予以退还。应买人在拍卖中取得经营权的,押金可用于冲抵经营权使用费。 第十一条拍卖成立,买受人应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签订《合肥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合同》。买受人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支付全部经营权使用费,领取《出租车经营权证》。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经营权,押金不予退还。 第三章 经营权的定额买受 第十二条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出租车经营者,应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通过定额买受方式获得经营权。每辆车缴纳1万元,经营权有效期限为8年。 第十三条本规定施行前已领取行车牌照而无《道路运输证》要求投入出租营运的,应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两个月内通过定额买受方式获得经营权。每辆车缴纳4.5万元,经营权有效期限为8年。 第十四条定额买受人按规定缴纳费用后,领取《出租车经营权证》,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出租车专用牌照。 原定新增出租车辆1万元的环路建设费,不再征收。 第十五条违反本章规定,逾期不缴纳有偿使用费的,公安部门不予换发出租车专用牌照,上路从事出租业务的,由交通部门按无证经营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经营权的管理 第十六条出租车经营权以单车为计算单位,每个经营权限一部车使用。 第十七条在经营权有效期内的出租车可按规定办理报废、更新手续,不需另交经营权使用费。 第十八条通过有偿使用取得的经营权必须自领取《道路运输证》之日起满二年后方可转让。 转让前,应向交通运输管理处提出申请,受让方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转让;转让方应同时办理营运注销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受让方应履行原经营权使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九条应买人在拍卖中有欺骗、恶意串通行为的,取消其应买人资格;已取得经营权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无偿收回。 第二十条拍卖成立后,买受人在指定时间内不签订合同的,市交通局有权收回经营权,其拍卖押金不予返还。 第二十一条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由市交通局、财政局、公安局成立联合收费办公室向出租车经营者收取,全部上交市财政专户储存,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及出租车管理设施的建设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合肥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