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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暂行规定

2023-8-4 19:25| 发布者: asdjkl| 查看: 295| 评论: 0

摘要: 合肥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合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6.09.28施行日期: 1996.09.28题注: (1996年9月28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发布  ...

合肥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暂行规定

制定机关: 合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6.09.28

施行日期: 1996.09.28

题     注 : (1996年9月28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编者注:本规定已被2008年7月24日合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7月31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公布 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的《合肥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本市经济发展需要,加强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改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根据《合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合肥市(不含三县)经营(含兼营)客运出租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客运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车)的经营权通过定额买受、公开拍卖方式有偿获得。

获得经营权的出租车使用公安部门制发的专用牌照。

第四条

成立合肥市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在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出租车有偿使用工作。

市交通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 经营权的拍卖

第五条

通过拍卖获得的出租车经营权有效期限为8年。出租车经营权的拍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拍卖活动应在公证机关监督下进行。

第六条

在组织经营权拍卖时,应于拍卖30日前发布拍卖公告。公告应写明拍卖时间、地点、经营权数量及报名申请时间。

公告期间,市交通局应为公众提供有关资料,内容包括:

(一)拍卖应买人的资格和条件;

(二)拍卖方式;

(三)经营权使用费的支付方式及期限;

(四)押金及其他有关费用标准;

(五)其他应告知的事项。

第七条

参加拍卖的企业和个人应提出申请,填报《出租汽车经营权拍卖申请表》,并根据要求提供下列文件或资料:

(一)经营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有效的资金信用证明;

(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经审查批准参加拍卖者,按拟购数量交纳押金后,领取应买人资格证书和应价牌。

第八条

参加拍卖的人员必须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居民本人。因故不能参加者,可出具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参加拍卖。

第九条

拍卖的底价由市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领导小组确定。领导小组公开拍卖的底价由拍卖主持人在拍卖开始时公布。

底价在公开拍卖开始前必须保密。

第十条

应买人参加拍卖未取得经营权的,押金予以退还。应买人在拍卖中取得经营权的,押金可用于冲抵经营权使用费。

第十一条

拍卖成立,买受人应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签订《合肥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合同》。买受人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支付全部经营权使用费,领取《出租车经营权证》。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经营权,押金不予退还。

第三章 经营权的定额买受

第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出租车经营者,应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通过定额买受方式获得经营权。每辆车缴纳1万元,经营权有效期限为8年。

第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领取行车牌照而无《道路运输证》要求投入出租营运的,应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两个月内通过定额买受方式获得经营权。每辆车缴纳4.5万元,经营权有效期限为8年。

第十四条

定额买受人按规定缴纳费用后,领取《出租车经营权证》,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出租车专用牌照。

原定新增出租车辆1万元的环路建设费,不再征收。

第十五条

违反本章规定,逾期不缴纳有偿使用费的,公安部门不予换发出租车专用牌照,上路从事出租业务的,由交通部门按无证经营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经营权的管理

第十六条

出租车经营权以单车为计算单位,每个经营权限一部车使用。

第十七条

在经营权有效期内的出租车可按规定办理报废、更新手续,不需另交经营权使用费。

第十八条

通过有偿使用取得的经营权必须自领取《道路运输证》之日起满二年后方可转让。

转让前,应向交通运输管理处提出申请,受让方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转让;转让方应同时办理营运注销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受让方应履行原经营权使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九条

应买人在拍卖中有欺骗、恶意串通行为的,取消其应买人资格;已取得经营权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无偿收回。

第二十条

拍卖成立后,买受人在指定时间内不签订合同的,市交通局有权收回经营权,其拍卖押金不予返还。

第二十一条

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由市交通局、财政局、公安局成立联合收费办公室向出租车经营者收取,全部上交市财政专户储存,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及出租车管理设施的建设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合肥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