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制定机关: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2.06.26施行日期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制定机关: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2.06.26 施行日期: 2012.06.26 题 注 : (2012年4月26日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0次会议通过 2012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批准 2012年6月26日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第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为保持国家的法制统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对我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了全面清理。由于《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区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市违法建设工程处理办法》所依据的上位法已发生变化,且上位法对城市房屋拆迁、城区生猪屠宰和城市违法建设工程处理都已进行明确规定,因此,这三部地方性法规没有保留必要。现决定废止:《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区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市违法建设工程处理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