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补充规定制定机关: 长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6.08.21 施行日期: 1996.08.21 题 注 : (1996年8月21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发布) 全文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长春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进一步发挥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平抑市场物价、稳定人民生活的作用,根据我市在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市区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区内的宾馆、招待所和旅店的住宿人员,按照住宿费3%的标准征收基金。 第四条凡在铁路发运货物的(不含抢险救灾物资、军用物资、专项储备粮和计划内定购粮),按照其发运货物价值总额的0.5%征收基金。所征收基金可以计入货运成本。 第五条非城镇人口入城及异地调入我市的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按下列规定减、免征收基金: (一)符合随军规定条件的驻长部队军人的随军家属,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其家属免征基金。 (二)援藏人员、支边人员和困退知青免征基金。 (三)直系亲属中一方无法独立生活,经批准另一方来我市市区投奔或者照顾的,其本人、配偶和一名子女免征基金。 (四)退学、劳改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免征基金。 (五)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任的国家公务员,其本人、配偶和一名子女免征基金。 (六)聘用外地的高级职称专业人员及随迁家属;出国留学并在国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回国人员及其随迁家属免征基金。 (七)来我市市区投资兴办企业,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人员及其随迁家属;连续三年上缴税金10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业主及其随迁家属免征基金。 (八)入学前非我市市区的技校毕业生,属农业户口的免征基金。 (九)经批准调入我市工作的极短缺科技人员及其随迁家属免征基金。 (十)因夫妻两地分居调入我市的配偶及一名子女分别按照规定标准的50%征收基金。 (十一)经批准农业户口转为城市户口的人员按照规定标准的50%征收基金。 第六条以下行业的基金改由下列部门代征: (一)三资企业、汽车配件销售行业、歌舞厅、歌舞餐厅、夜总会、卡拉OK厅、卡拉OK餐厅、台球室、电子游艺厅等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高档桑那浴室、美容美发厅,音像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业、酒家、酒巴、咖啡厅、冷饮厅、饭店等基金的征收,改由市地方税务局代征。 (二)机动车维修行业基金的征收,改由市交通局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处代征。 第七条凡在铁路发运货物的,其基金由长春铁路分局审批车皮计划时代征。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由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