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规定制定机关: 福建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已修改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6.12.26施行日期: 1996.12.26题注: (1996年12月26日福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规定制定机关: 福建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6.12.26 施行日期: 1996.12.26 题 注 : (1996年12月26日福州市人民政府文件榕政综[1996]25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2010年11月8日福州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1月17日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的《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规定(2010年修正本)》)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以下简称环卫设施)的建设管理,保持环卫设施的使用率和完好率,提高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的环卫设施,均按本规定管理。 市辖县、市的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环卫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环卫设施,包括服务于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垃圾处理场、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倒桶点、环卫操作间、工具间及环卫专用机构设备、车辆、垃圾桶、果皮箱等环卫设施。 第四条市市容管理委员会是城市环卫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是城市环卫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职能机构。 建设、规划、土地、卫生、爱卫办等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城市的环卫设施建设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旧城改造、新区建设规划,由规划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进行规划建设。 第六条城市公共环卫设施应报城市规划部门审批后,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机场、车站、码头、商场、文化娱乐场所、游览风景区(点)、体育场(馆)、公园等公共场所的环卫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和管理;其他公共场所的环卫设施由该产权所有单位负责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市区公共环卫设施的产权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占用、拆除或破坏环卫设施。确因城市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应经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定同意,报市市容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拆除环卫设施执行先建后拆的原则,由申请拆迁的单位(个人)按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负责另建;或提供建 设土地和建设资金,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另建。另建的环卫设施面积不得小于被拆迁的环卫设施面积。 第八条集装箱转运站应加强场内设备管理,保持正常运转。所有机械设备应按规定进行维修保养,供电系统及用电设备不得超负荷,供电安全保险元件应当合格。各种机械设备每日作业结束后应擦洗一遍,并定期对墙体进行粉刷、除锈、修补、油漆等保养工作。 第九条公共厕所内的各种卫生、照明设施应保持完好,损坏的要即时维修更换。 第十条市区道路果皮箱设置按以下职责分工管理。 市区一级路段的果皮箱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设置,日常卫生管理由路段辖区环卫部门负责;二级路段设置的果皮箱及管理经费和日常卫生管理由路段辖区、街环卫部门负责;各单位、公共场所的果皮箱由各产权单位负责设置和管理。 第十一条氖环卫专用车辆应及时维修保养,保持车况良好,不得随意改变使用功能。所有环卫专用车辆的转让、报废和改变使用功能必须经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报废和改变车辆的使用功能。 第十二条凡未经市规划部门和市容管理委员会审批,擅自拆除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倒桶点、环卫操作间、工具间等环卫设施的,按现行价格赔偿损失,并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第十三条凡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建设或改造环卫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故阻扰妨碍施工。对阻碍施工者,要予以教育批评;造成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要处以损失额1一3倍的罚款。 第十四条环卫设施属公共财产,爱护环卫设施人人有责,损坏环卫设施的照价赔偿。 对破坏、偷窃环卫设施,或阻扰、妨碍、破坏环卫设施建设,妨碍社会治安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市市容管理委员会解释,并授权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