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投案自首期限的决定制定机关: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2.04.20施行日期: 19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投案自首期限的决定制定机关: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2.04.20 施行日期: 1982.04.20 题 注 : (1982年4月20日西藏自治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全文 自治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延长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有关投案自首期限的报告。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的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决定:将我区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的第二项规定的“1982年5月1日”的期限延长到1982年6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