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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搬运装卸业管理实施细则(2004年修正本)

2023-8-4 19:55| 发布者: attribt| 查看: 482| 评论: 0

摘要: 无锡市搬运装卸业管理实施细则(2004年修正本)制定机关: 无锡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4.07.20施行日期: 1995.12.19题注: (1995年12月19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发布 ...

无锡市搬运装卸业管理实施细则(2004年修正本)

制定机关: 无锡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4.07.20

施行日期: 1995.12.19

题     注 : (1995年12月19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发布 根据2002年4月30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公布的《无锡市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2001年底以前制定的部分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7月1日无锡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7月20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无锡市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对部分行政许可项目予以取消或改变管理方式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编者注:本细则已被2007年12月21日无锡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2月25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无锡市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搬运装卸行业管理,维护装卸市场秩序,保护承托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搬运装卸业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营业性搬运、装卸(包括排筏、起重、仓储、理货、非机动车货物运输等)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市、县(市)交通局是搬运装卸业的管理部门,负责本实施细则的监督实施。市、县(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所)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劳动、工商、公安、税务、物价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搬运装卸行业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搬运装卸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管理,如实提供经营活动情况。

第二章 开业和停业管理

第六条

申请经营搬运装卸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所在地交通、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临时从事营业性搬运装卸业的,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七条

变更经营项目、作业范围或者要求停(歇)业的,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八条

从事营业性搬运装卸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管理部门核准的作业区域范围进行作业。

(一)专业营业性搬运装卸单位或个人,可按照核定的作业项目,面向全社会承接业务。对港口、车站等货运中转枢纽的搬运装卸任务,应作为主要任务承担;

(二)铁路、海运、内河、民航等运输企业在车站、港口、码头、机场范围内组织内部职工从事营业性搬运装卸作业,或组织外来劳动力、委托其它搬运装卸队伍从事车站、港口、码头、机场的装卸作业,均应纳入行业管理;

(三)单位自办的为本单位服务的搬运装卸队伍、农村搬运装卸组织及零星搬运装卸从业人员,跨地区、部门从事营业性作业的,均应纳入行业管理。

第九条

国家指令性计划物资和县(市)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港、站物资的疏运,由市、县(市)交通局负责统筹安排。从事搬运装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调度和指挥,确保港、站畅通。

第十条

搬运装卸承托双方(以下简称“承托双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签订搬运装卸合同,统一使用“JSF-93-0402”搬运装卸合同文本。合同须报市或县(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搬运装卸合同发生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从事搬运装卸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守操作规程,改善服务态度;保证装卸质量;

(二)凡超重、剧毒、危险品物资的搬运装卸,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搬运装卸人员应当持有运输管理机关统一核发的作业证进行作业。

(四)不得为无证无照的车辆、船舶搬运装卸物品;

(五)使用统一的搬运装卸业发票结算费用;

(六)按照物价、交通部门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并实行明码标价;

(七)按时向运输管理部门缴纳规费,填报统计报表。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三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本实施细则,服从运输行业管理,遵守操作规程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文明装卸全年无货损货差,无安全伤亡事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及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进行处罚:

(一)擅自从事搬运装卸活动或变更经营范围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没收全部非法收入,并处以当月收入的10%至30%罚款;

(二)仿造、涂改、出卖、转让、抵押证照的,没收全部非法收入,并处非法收入2至4倍罚款;

(三)企事业单位的搬运装卸组织,擅自对外开展经营搬运装卸作业的,处50元至300元罚款;

(四)以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欺行霸市,强装强卸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五)违反操作规程,野蛮装卸,造成货损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处以货损额10%至30%的罚款;

(六)违反使用统一票据管理规定,使用其他票据代替搬运装卸专用票据或使用废票、假票的,收缴其票据,责令补缴规费及税金,并处以实际填写额30%至50%的罚款。

第十五条

罚没款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罚款全额上缴地方财政。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搬运装卸业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滥用职权或超越职权行事的,除应当及时进行纠正并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外,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江阴、锡山和宜兴市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无锡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本市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